av色综合网,成年片色大黄全免费网站久久,免费大片黄在线观看,japanese乱熟另类,国产成人午夜高潮毛片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法及稅務會計范文

稅法及稅務會計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稅法及稅務會計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稅法及稅務會計

第1篇:稅法及稅務會計范文

關鍵詞:稅務會計;財務會計 一、稅務會計的概念

稅務會計是以所涉稅境的現行稅收法規(guī)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理論、方法和程序,對企業(yè)經營過程中的涉稅事項進行計算、調整和稅款繳納、退補等,即對企業(yè)涉稅會計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申報,以實現企業(yè)最大稅收收益的一門專業(yè)會計。

從概念上來看,稅務會計也可以說是財務會計的一種延伸,是建立在財務會計的基礎上發(fā)展而來的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它是對財務會計中按會計準則、會計制度進行的會計處理與國家現行稅收法規(guī)不一致的事項或處于納稅籌劃等目的,由稅務會計進行納稅調整或者重新計算。

二、稅務會計的模式

不同國家的稅務會計的處理模式不盡相同,但基本可分為非立法會計、立法會計和混合會計三種模式,也可分成非立法會計和立法會計兩種模式。

立法會計模式以德國、法國、瑞士及大部分拉美國家為代表,其會計準則及制度從屬于稅法(尤其是企業(yè)所得稅),即以稅法為導向。會計上所得與稅法上所得基本一致,只是對部分永久性差異進行調整,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不分開核算。

非立法會計模式以英國、美國、加拿大等為代表,其會計準則及制度獨立于稅法的要求,其會計所得不等于應稅所得,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開核算。

按照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關系,一般分為以英美為代表的財稅分離會計模式、以法德為代表的財稅合一會計模式和以日荷為代表的財稅混合會計模式。

在財稅分離會計模式下,其目標主要為體現信息的真是公允;在賬簿設置上采取“兩套賬”模式,即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別設置賬簿;在會計處理程序上,分別按照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要求進行處理。

在財稅合一會計模式下,為目標主要為國家宏觀調控服務;在賬簿設置上,只設置“一套帳”;在會計處理程序上,對會稅差異之處按稅法要求進行處理,期末無需調整。

在財稅混合會計模式下,其目標為滿足多方需求;在賬簿設置上,只設置“一套賬”;在會計處理程序上,會計記錄環(huán)節(jié)“混合”記錄,其他環(huán)節(jié)各自處理。

三種會計處理模式各有優(yōu)缺點,我國主要采取財稅混合會計模式。

三、稅務會計在我國的發(fā)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我國稅務會計近年來取得一定發(fā)展,但與發(fā)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且其理論較抽象,實際操作有困難。

1、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與企業(yè)會計準則及制度的規(guī)定,兩者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不完全相符。會計人員的管理方式是統(tǒng)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培訓、考核及發(fā)證,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工作不進行硬性監(jiān)督,且會計核算主要依據會計準則及制度,稅務機關沒有解釋權。

2.稅務會計應用不夠廣泛

部分大型企業(yè)一般為了滿足納稅申報的需求會專門設立稅務會計,但大部分中小型企業(yè),受到其經營規(guī)模的限制,很少會專門設立稅務會計以滿足納稅需求。

3.稅務會計人才缺乏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及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大范圍改革,先后出臺了新企業(yè)所得稅法與新企業(yè)會計準則,且兩者之間的差距呈擴大趨勢。雖然國家修改或頒布稅收法律相關政策時,都會通過官方網站或公開媒體等途徑宣傳、公示公告,但只是通過一般性的宣傳和公示公告,會計人員無法系統(tǒng)掌握稅收會計核算;而相關培訓班受諸多因素的限制如收費標準和納稅人的承擔能力等,這客觀上影響了部分會計人員稅收會計核算技能的提高。

4. 對稅務會計的重視不夠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在處理依據及原則等方面有諸多不同,稅務會計在建立在財務會計的基礎之上發(fā)展而來,其歷史較財務會計短,故很多人員對其不夠重視;通常只有被稅務機關處罰了才會稍加重視。當然,這也與會計人員的素質直接相關。

5.實際操作中缺乏統(tǒng)一規(guī)范

稅務會計在財務會計基礎上發(fā)展而來,來目前還沒有統(tǒng)一的操作文本來進行規(guī)范,故會計人員在進行處理時缺乏參照。

四、關于加強稅務會計建設的幾點建議

1、加強稅收征管的監(jiān)管力度

稅收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的監(jiān)管工作,一方面幫助企業(yè)建立和完善相關稅收會計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審核力度,指導其正確核算各種稅金,加強事前及事中監(jiān)督,可減少企業(yè)遭受不必要的處罰。

2、建立統(tǒng)一的稅務會計核算流程和規(guī)范

財政部及稅務總局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時,應盡量保持其穩(wěn)定性,將各種稅務會計核算方法統(tǒng)一匯編成規(guī)范性文本,可使會計人員在實際操作中有規(guī)可循。

4、加強宣傳力度與稅務會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稅務會計要求會計人員對會計及稅務知識均很熟悉,故必須加強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赏ㄟ^學歷教育,在各大高校開設相關課程;也可開展相關社會培訓課程。(作者單位:武漢鼎問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第2篇:稅法及稅務會計范文

關鍵詞:稅務會計 稅務籌劃 會計環(huán)境

1、企業(yè)稅務會計核算的界定

稅務會計是以稅收法令為準繩,以貨幣為計量單位,以征納雙方為核算主體,運用會計技術和現論及方法對稅務活動全過程的稅收資金進行核算與控制,以全面、連續(xù)、系統(tǒng)地反映稅收的實現和收繳情況,從而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一種管理活動。

2、企業(yè)稅務會計核算的特征

2.1、稅務會計具有稅收籌劃的特征

企業(yè)稅務會計不僅僅是對稅務資金運動的反映和監(jiān)督,而且能通過稅負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納稅人更加明確地利用合法手段來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而通過企業(yè)稅務會計的實施和稅收籌劃,依據稅收的具體規(guī)定并綜合市場自身的特點來籌劃本企業(yè)的經營方式及納稅活動,最終實現享受稅收優(yōu)惠,減輕稅負的目的。

2.2、應對稅務稽查中的服務作用

在企業(y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經營風險如何加以控制,是企業(yè)必須面對的挑戰(zhàn)。例如應對稅務機關稽查就是避免企業(yè)因為各種問題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企業(yè)在做納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使得企業(yè)更好應對稅務稽查,更好的防范風險。

3、企業(yè)稅務會計核算的意義

3.1、有助于清晰地揭示和反映國家與企業(yè)經濟利益關系的形成和發(fā)展

從稅收的角度而言,國家與企業(yè)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國家與企業(yè)在企業(y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經濟利益關系。具體體現為企業(y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應交稅金,如各種流轉稅等。第二,國家與企業(yè)對企業(yè)生產經營成果的收益分配關系,具體體現為企業(yè)所得稅。稅收對企業(yè)的影響都是重大的,并且貫穿于企業(yè)的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之中。因此,建立相對獨立的稅務會計核算,有助于全面、綜合地反映企業(yè)各種稅金的形成和結果,有助于清晰地揭示國家與企業(yè)間收益分配關系的形成及發(fā)展。

3.2、有助于企業(yè)稅務風險的防范和稅收籌劃

依法納稅是企業(yè)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隨著稅收征管制度改革的深化,稅法對納稅人的要求越來越高,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和處罰力度越來越嚴格,企業(yè)面臨的稅務風險也越來越大。在我國現行實務中,企業(yè)關注稅務風險防范與控制的重要性甚至遠勝于納稅籌劃。而建立稅務會計的獨立核算,有助于從根本上防范企業(yè)的稅務風險。還有助于企業(yè)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

3.3、有助于納稅調整工作量的簡化和財務會計目標的實現

現行的財務會計核算模式實際上仍然是一種財稅合一的會計核算模式。其缺陷在于:如果企業(yè)在財務會計處理過程中嚴格遵循既定的會計目標,可能導致企業(yè)在納稅申報環(huán)節(jié)存在大量的納稅調整,并且隨著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擴大,這種納稅差異調整將更趨于復雜化。因此,有必要在企業(yè)中建立相對獨立的稅務會計核算,將企業(yè)中的涉稅事項單獨納入稅務會計核算,由企業(yè)中獨立的稅務會計部門或機構來解決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并協調與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納關系。

4、我國企業(yè)稅務會計核算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4.1、企業(yè)稅務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4.1.1、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脫節(jié)

新稅制的實施,難以適應《企業(yè)會計準則》和《企業(yè)財務通則》原來規(guī)定的核算內容,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yè)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

4.1.2、缺乏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核算文本

現行的會計制度是先于稅制改革制定的,對稅收會計核算要求只在“應交稅金”科目下進行了簡單的介紹,而相繼頒布的新稅種,又只是各個稅種相互獨立地列明會計處理方法。企業(yè)會計人員難以從統(tǒng)一的文本中系統(tǒng)了解和掌握稅收會計核算方法,在稅款計繳過程中,難免顧此失彼。

4.1.3、稅務機關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

目前會計人員的管理方式是統(tǒng)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培訓、發(fā)證及考核,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監(jiān)督。對相關的違規(guī)行為缺乏合理、有力地處罰力度。更何況企業(yè)會計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yè)會計準則》、《企業(yè)會計制度》,其解釋權不在稅務機關,只通過一般性的稅法宣傳和公示公告,無法使企業(yè)會計人員系統(tǒng)掌握稅收會計核算方法。

5、改進企業(yè)稅務會計核算的建議與策略分析

5.1、充分認識稅收會計核算變更產生不利的影響

新的增值稅制實施以后,稅收與成本收入分別核算,計稅方式更加科學合理。但其弊端也許引起警惕,比如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后,在認定審查期間停銷或停購待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致使企業(yè)經營間歇性中斷;有的企業(yè)為減少稅收負擔而采用虛假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這些都應該在今后的稅種設計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視。

5.2、建立統(tǒng)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規(guī)范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wěn)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統(tǒng)一匯編成權威和規(guī)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yè)稅務會計工作規(guī)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培訓考核組織管理機制。

5.3、建立稅務會計需加強法治建設

稅務會計的誕生,既有利于規(guī)范企業(yè)的納稅行為,也促使企業(yè)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的情況下制定出最佳的納稅方案上,從而為企業(yè)稅務營造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另一方面實現稅收的法治化,其核心在于制約稅務機關權力,將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權的運作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這不僅可以防止稅務機關權力腐敗,而且可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因稅務機關的瀆職遭受損害。

6、結論

稅務會計核算是一個復雜而又有挑戰(zhàn)性的問題,本文從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企業(yè)稅務會計核算的問題,構建了完善核算的體系,希望對相關企業(yè)的稅務核算起到一定的指引最用。

參考文獻:

第3篇:稅法及稅務會計范文

    從20世紀50年代初起,企業(yè)所得稅會計處理就已經成為引起最大爭議的課題。美國著名稅務會計專家史蒂文。F.吉特曼博士認為,所得稅會計本質是處理兩類問題:一是某項目是否應確定為收入與費用;二是該項目何時被確認為收入與費用。所得稅會計主要涉及討論時間選擇問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有四種:應付稅款法、遞延法、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本文著重論述如何在損益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中進行選擇。

    一、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客觀基礎

    會計所得亦稱會計利潤(Accounting Income),是指一個時期內,在扣除所得稅支出或加上所得稅減免之前,損益表上所報告的包括非常項目的總收益。因此,會計收益體現在損益表上就是利潤總額,表現為會計主體在某一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產權(凈資產)的變動。其確認、計量和報告的依據是企業(yè)會計準則。而應稅所得亦稱應稅利潤,是指按照稅法基本要求的應稅收入超過稅法準予扣除的費用及可以減免稅額的差額。應稅所得中的應稅收入與可抵減的費用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的依據是企業(yè)或公司所得稅法,在處理過程中借助企業(yè)財務會計資料。由于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的確認、計量、報告的依據不同,即兩者的收入與費用確認和計量標準、所遵循的原則、規(guī)范的對象等不完全相同,而兩者又是相對獨立的,因此,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必然存在某種程度的差異。按照差異對會計報告的影響期間劃分,可以分為永久性差異與暫時性差異。

    (一)永久性差異

    所謂“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益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不影響其他會計報告期,也不會在其他期間得到彌補。永久性差異有三種類型:

    (1)可免稅收入。有些項目的收入,財務會計確認為收益,但稅法則不作為納稅所得額。

    (2)稅法作為應稅收益的非會計收益。有些項目,在財務會計上并非收入,但稅法則作為收入征稅。

    (3)不可扣除的費用或損失。有些支出,財務會計上作為費用或損益,但稅法不予認定,因而使應稅利潤高于會計利潤。計算應稅利潤時,應將這些項目金額加到利潤總額中一并計稅。永久性差異不會在將來產生應稅金額或可扣除金額,不存在跨期分攤問題。也就是說,永久性差異只影響當期的應稅收益,但不會影響以后各期的收益,因而,永久性差異不必作財務調整處理,采用的方法是應付稅款法。

    (二)暫時性差異

    又名暫憶性差異。這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率先提出的概念。1996年擬訂的《國際會計準則-所得稅》規(guī)定:暫時性差異是指在資產負債表中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與稅基之間的差額。一項資產或負債的稅基是指按照稅法計稅時應歸屬該資產或負債的金額,即資產與負債的實際價值。它與資產、負債列示在財務報表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在以后年度當財務報表上列示的資產收回時或者列示的負債償還時,會產生應課稅金額或扣除金額。暫時性差異可能是這兩種之一:

    (1)應稅暫時性差異是在確定收回或清償該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的未來期間的應稅利潤(納稅虧損)時,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即指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并在將來納稅申報時,作為凈應付稅款額。也就是遞延所得稅負債。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在確定收回或清償該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的未來期間的應稅利潤(納稅虧損)時,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即指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并在將來納稅申報時,作為應付稅款的凈抵扣額。也就是遞延所得稅資產。

    暫時性差異可分為時間性差異和其他暫時性差異兩類。時間性差異是因收入或費用在會計上確認的期間與稅法規(guī)定申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而其他暫時性差異是因其他原因而使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同而產生的差異。

    時間性差異按其對會計收益及應稅收益的影響,可分為兩種情況:

    1、未來會產生應課稅金額

    會計收益大于應稅收益的時間差異,在以后年度會產生應課稅金額。其產生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1)收入或盈利在會計上已于本期確認,而稅法規(guī)定可于以后期間確認。例如股票投資采用權益法處理時,會計上被投資企業(yè)有盈利時,投資公司應按持股比例確認投資收益,但報稅時則等實際收到股利時予以確認,因而在以后會增加應稅收益。

    (2)費用或損失按稅法規(guī)定已在本期申報納稅時扣除,而在會計上可于以后期間確認。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在報稅時采用加速折舊法,而在會計上則采用直接法,在固定資產使用的前半期,報稅時折舊費用要大于會計上確認的折舊費用,因此會產生應課稅金額。

    2、未來會產生可扣除金額

    應稅收益大于會計收益的時間性差異,在以后年度會產生可扣除金額。其產生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1)收入或盈利根據稅法規(guī)定在本期申報納稅,而會計上則于以后期間確認。

    (2)費用或損失在會計上已在本期確認,而稅法規(guī)定在以后期間申報納稅時扣除。例如,預提產品質量擔保費用,會計上應在銷貨時預提并列為費用,而稅法上則等實際發(fā)生時才作為費用扣除,因而產生可扣除金額。

    除了上述時間性差異以外,還有其他因稅法規(guī)定而使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同而產生暫時性差異。根據修訂后IAS12引言的說明,暫時性差異可以在如下情況下產生:

    (1)子公司、聯運企業(yè)或合營企業(yè)尚未將其全部利潤分配給母公司或投資者。

    (2)資產被重估但計稅時不作對應調整。

    (3)企業(yè)購并的成本按購入時可區(qū)分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予以分攤,但計稅時不作對應調整。

    此外,還存在另外一些不是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

    (1)構成報告企業(yè)營業(yè)的組成部分的國外營業(yè)的非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按歷史匯率折算。

    (2)非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按《國際會計準則29-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的要求予以重述。

    (3)初始確認時,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余額不同其初始稅基。

    暫時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都是指差異的時間性,也就是說隨著時間推移,該項差異會消失。這是與永久性差異根本不同之處。但時間性差異是在一個時期內形成,可在隨后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期間內轉回。它側重于從收入或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納稅利潤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會計期間內產生的此類差異以及某個時期內存在的此類差異。暫時性差異側重于從資產和負債的角度分析會計收益和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存在的此類差異。

    二、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的剖析

    對于永久性差異的處理,我們選用的是應付稅款法,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有多種選擇方法,下面我們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的處理進行一番探討。

    損益表債務法把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時轉回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在所得稅率變更時,需要調整遞延稅款賬面余額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指按預計轉回年度的所得稅率計算其納稅影響數,作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一種方法。損益表債務法將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看作對本期所得稅費用,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本質出發(fā),分析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原因以及對期末資產、負債的影響。

    這兩種方法的主要特點在于:

    (1)本期的時間性差異預計對未來的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將來應付稅款的債務,或者作為預付未來所得稅稅款的資產,因此,在所得稅稅率變動或征所得稅時,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需要相應的調整。

    (2)在采用債務法時,本期發(fā)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以及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的調整數,均是按先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確定的。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的共同點

    1、二者理論基礎相同,都是業(yè)主權益論

    該理論認為企業(yè)收入即為企業(yè)業(yè)主(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費用則認為是業(yè)主權益的減少,收入大于費用而形成的凈收益,直接歸企業(yè)業(yè)主所有。按此觀點,對企業(yè)收益的計量是對企業(yè)業(yè)主權益的計量,而所得稅的收益屬于國家,并不屬于業(yè)主。因此,兩種方法均認為所得稅的屬性是費用而非收益分配。

    2、二者均符合權責發(fā)生制原則

    債務法在所得稅稅率發(fā)生變動時,要求調整遞延稅款余額(調整為按變動后的稅率計算的金額),因此,債務法是將時間性差異對原來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在會計報表中作為將來應付的一項債務或代表未來的一項資產,能真實地反映其對實際納稅的影響。所以,債務法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更科學合理,符合權責發(fā)生制原則。重要的是債務法下遞延稅款余額能反映企業(yè)與納稅有關的實際情況,借方余額能夠反映企業(yè)按現行稅率已計提支付的應由將來分攤的所得稅資產,貸方余額能夠反映企業(yè)按現行稅率已負擔而應由將來支付的所得稅債務,其余額與企業(yè)當前和未來納稅有關的現金流量有關,更符合資產、負債的定義。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的區(qū)別

第4篇:稅法及稅務會計范文

一、課程設置研究現狀

(一)研究現狀述評 對“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 就是對單個課程就其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進行研究;第二類,就是關于該領域相關課程整合的研究。

關于單個課程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獻主要集中與此。如,陳曉蕓(2010)指出稅法教學在會計學專業(yè)教學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較分析法的運用可以優(yōu)化稅法課程的教學效果;許利平(2010)指出目前《稅法》課程存在重要性認識不足、教學模式單一、教材沒有特色等問題;趙恒群(2007)認為《稅法》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應突出稅收特色,重在應用,在教學方法的選擇上,應以法規(guī)講解為主、案例分析為輔,法規(guī)講解與案例分析有效結合,在課堂講授上,應講究藝術性:變空洞為生動,變抽象為形象,變法條為法理,變文字為數字,激發(fā)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稅法教學效果;張營周(2010)分析了《稅收籌劃》課程中案例教學方法的重要性和具體運用;劉芳、鄭紅霞(2010)對《稅收籌劃》課程開放式實驗教學模式進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對高職教育中基于工作過程的《稅務會計》課程教學情境設計的方法進行了分析;宋麗娟(2009)對“模擬公司”教學法在稅務會計課程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

對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整合的研究,從現有文獻來看,目前研究相對比較少,但已經陸續(xù)有文獻開始關注此問題。姚愛科(2009)指出目前在實際教學中《稅務會計》課程和《稅法》課程的整合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指出應該從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材建設四個方面進行解決。蘇強(2011)指出《稅法》和《稅務會計》應該整合,以此為基礎可以采用多元立體化理念的教學模式。李華(2011)指出稅收類課程不斷豐富,但稅收類課程分設使教學效果受到影響,主要表現在:不同課程之間內容交叉重疊,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學生全面把握該學科的基本知識;學習周期長,知識連貫性差;課程量大,課程安排緊張,部分課程的教學內容無法保證;蓋地(2012)則以《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為書名編寫教材。該教材是將《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課程進行整合向前實際邁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將稅務會計章目內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簡單介紹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這與兩個課程知識的完全整合相距甚遠。

綜合來看,目前分別探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各自課程教學問題的文獻相對比較多,但同時提出整合《稅務會計》、《稅法》、《稅收籌劃》的研究目前還未發(fā)現,對于課程內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稅務會計》和《稅法》的整合上,對于《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將《稅務會計》內容加上一章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離完全意義的整合還相距很遠。可以說,對該領域的深度、系統(tǒng)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傳統(tǒng)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割裂”教學存在的問題 據筆者調研分析發(fā)現,現行國內高校財會類專業(yè)本科階段的教學計劃中,幾乎所有院校都開設了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相關課程。它們分屬不同學期教學,如《稅法》課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個學期開設,稅務會計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學期的某個學期開設,稅收籌劃一般在大三下學期或者大四開設。這種將“稅務與會計綜合”成體系化的知識“割裂”教學在老師教、學生學兩方面都帶來諸多問題。這一點從已有文獻不同程度的表達中可見一斑。具體而言,這種“割裂”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割裂”教學造成每門課程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出現這個問題的根源主要在于“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涵蓋的內容包括19個稅種的稅收實體法和以《稅收征收管理法》為主體的稅收程序法。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規(guī)為依據,運用會計學的理論與方法,對公司涉稅業(yè)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會計處理過程。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現行稅收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自然人)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稅務會計處理在內的具體實施之后,能夠達到少繳稅款和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因此,可以看出,稅法與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關系是非常緊密的。這就讓講授《稅務會計》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講授“稅法”知識(如具體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同樣講授《稅收籌劃》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去講授“稅法”的法規(guī)內容。而《稅法》涵蓋19個實體稅種和相關的稅收程序法內容,其每個稅種每年都可能發(fā)生法規(guī)的變動,這時在講授《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課程時講授“稅法”知識就變得更不可少了。這在《稅務會計》、《稅收籌劃》課時本身很緊張的現狀下,就變得更為緊張。而這種課時緊張卻緣于重復講授,實質上是一種課時浪費。

第二,學生對每門課程知識建構不符合思維邏輯。建構主義學習理論表明,知識不是老師傳授得到的,而是學習者在與情景的交互作用過程中自行建構的。因此,知識的結構對學習者來說非常重要。但目前“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成體系的知識被“割裂”教學后,學生在建構知識時會遇到困難。如,很多學校將“稅務會計”課程內容放到“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當中講授,這個課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學期或下學期。而《稅法》課程則被安排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之后的學期講授。這就造成學生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中學到稅務會計的內容時,因對《稅法》中相關稅種知識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強迫硬記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學習《稅法》時,再去回顧和理解,即便不考慮是否能夠理解,單論遺忘率就很高。將“稅務會計”放到《中級財務會計》中講授的課程設置方式,往往不會單獨開設《稅務會計》課程,而“稅務會計”內容在龐大的“中級財務會計”內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講授的老師往往囿于課時等原因寄希望于讓學生在學習《稅法》時再去理解從而對此內容一帶而過。講授《稅法》的老師也因龐大的授課內容壓力帶來的課時緊張以及傳統(tǒng)授課內容的習慣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講授法規(guī)和應納稅額的計算,而對各稅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往往很少涉及。這就讓學生在建構知識時出現“斷層”障礙。而在學習《稅收籌劃》時,往往在對具體稅種籌劃整體設計知識建構后,卻對具體實施過程中稅務會計如何處理沒有形成整體認識;在學生與老師教學互動時,也因為遺忘率高而讓互動變得沒有效果。因此學生畢業(yè)后很難成為既精通稅務又掌握會計的“復合”知識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學生畢業(yè)后在具體負責實際操作中再慢慢彌補和建構起來。

第三,造成課程老師控制教學內容的邊界比較困難?!岸惙ā?、“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成體系的,而這一點在稅以稅種分類進行知識呈現的情況下變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征收管理是《稅法》的內容,它同時也在《稅務會計》的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中存在。因為要進行會計處理,那么必須首先解決是否要征稅,計算稅額多少的問題。而關于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知識,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稅在《稅法》當中征稅范圍、稅率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問題,同時還要考慮籌劃方案具體實施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這即稅務會計的內容。因此,可以說每一個稅種都同時涵蓋在“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三領域范疇中,或者說著三個領域通過稅種而緊密聯系在一起。這就造成授課老師在講授內容邊界的劃分上存在較大困難,容易造成要么重復教授,要么有所遺漏,最終導致學生知識面上的盲點和知識建構的不系統(tǒng)。

二、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與結構設計

(一)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 傳統(tǒng)教學設置存在的問題,對單個課程老師來說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教學內容邊界劃分困難;對學生來說,知識建構存在障礙。這些問題不是局部性的小問題,無法通過對單個課程的完善或改革來進行徹底解決。因此,對該問題的解決必須指向問題的根源――涉稅體系化知識“割裂”教學。那如何解決“割裂”狀態(tài),或者說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解決首先必須確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確定,依賴于內、外兩個方面。內,是指涉“稅”知識體系內在的規(guī)律性。根據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學生學習是自我知識建構的過程,而知識本身的特點是知識建構的主要依據。因此,教學必須首先要依據知識本身的特點來確定。外,是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社會對人才要求是一個變化的過程,不同的人才要求會影響教學的各個方面。因此,對“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整合思路必須要依據該知識體系的內在規(guī)律和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是體系化的,其特點顯著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們彼此之間具有內在依存性:稅法是關于我國現行稅收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是稅務會計的依據;稅務會計則是稅法在會計核算中的具體體現;稅法同時也是稅收籌劃的依據,而稅務會計也是稅收籌劃具體施行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另一方面,它們三者橫向上都是由具體“稅種”貫穿的:如增值稅有稅法的法律規(guī)定、會計的處理和籌劃方案,而消費稅則是另外的稅收法律規(guī)定、會計處理和籌劃方案。因此,從知識體系內部特點來看,涉“稅”知識是成體系的,但可以根據稅種來進行橫向銜接,不同稅種之間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據此,可以得出涉稅知識的整合思路應該是“橫向”整合,且可根據需要依據稅種來分隔知識內容。而這種思路與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會在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深入發(fā)展的過程中,企業(yè)面臨的風險和機遇都越來越大,企業(yè)越來越需要綜合稅務、財會等知識才能做出恰當的決定。因此,既精通稅務又具有財會背景的人才成為社會目前急需的人才。這就要求“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知識能夠橫向建構在決策者的腦海中。對于具體企業(yè)而言,所需要交的稅是按稅種來劃分的,因此,選擇對知識體系進行橫向建構,并可以依據稅種進行分隔??梢哉f,不管是從涉稅知識體系內在規(guī)律性和當下外部社會對人才的要求,都決定了“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應該“橫向”整合,并根據稅種進行適當分隔。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結構設計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之后,可將新的課程取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對于這門課程,其內容是“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高度融合的知識體系。傳統(tǒng)割裂教學時,以財務會計專業(yè)為例,《稅法》課程一般為64學時,《稅務會計》課程一般為32個學時,《稅收籌劃》課程一般有16學時、32學時、51個學時不等,這主要跟稅收籌劃具有擴展性有關,但正?;緝热葜v授大概在32個學時。因此,如果簡單相加,《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應該在128學時以上。考慮到橫向整合后,課時浪費減少,基于筆者的教學經驗,《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純內容的講授大概需要96學時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擬等教學方法,實踐教學內容的學時可以增加16學時左右。這個課時數應該說在一個學期安排是無法做到的。因此,必須劃分為兩部分講授。這種劃分不是傳統(tǒng)的“割裂”教學,而是結合財會專業(yè)本科課程知識對稅種學習進度的要求,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結構設計如下:

(1)《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涵蓋的內容設計。根據財務、會計專業(yè)通常的培養(yǎng)方案,就專業(yè)課來說,大一一般開設有《基礎會計》或《會計學原理》等講解會計基礎內容的課程。對這些內容的講解一般可以不講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稅務的問題。大二開始,《中級財務會計》一般就會涉及到稅,而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yè)所得稅”,在講《中級財務會計》之前應將相關稅種講授完畢。因此,筆者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應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yè)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外加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除此之外的稅種,或因為非主體稅種、或因為與企業(yè)無關,而作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即包含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納稅籌劃、資源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土地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等。

(2)《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稅種內部結構設計。根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內容設計的安排,《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第一章講授稅法總論,讓學生對稅法的概念、稅法基本理論、稅收立法與稅法的實施、我國現行稅法體系與稅收管理體制有個總體認識,然后分稅種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yè)所得稅”的法規(guī)、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進行講解,最后對稅收的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介紹。對于每一個具體的稅種講解時,首先對該稅種的征稅范圍、納稅義務人、稅率、稅收優(yōu)惠、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講解,然后在應納稅額計算講授完畢之后,安排會計處理的內容,再講解該稅種的征收管理,最后講解該稅種可以進行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或者該稅種納稅籌劃的典型做法,并對具體實施時的會計處理進行說明。對于《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具體稅種結構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具體稅種內容結構安排相同,只是對個別稅種如個人所得稅等不涉及的會計處理內容自動去除即可。

三、《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與教學方法

(一)《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 教學目標是課程教學的指引和方向,它統(tǒng)領著該門課程整個教學過程的具體安排。對于一門課程而言,其教學目標仰賴于兩個方面,一是課程內容本身是否具備這樣的能力或者潛質;二是社會對學習該門課程的人才的要求?!抖惙?、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涵蓋了現行稅務法律法規(guī)、依據稅務法律法規(guī)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過程中的合理避稅三項內容。從課程內容本身來看,它能夠較好地讓學生初步具備稅務和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而這也正是社會對人才的需求。該課程內容的安排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據此,本課程的教學目標就可以確定為培養(yǎng)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對該教學目標具體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內容:(1)學生熟悉目前市場經濟中我國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2)學生掌握目前各個稅種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會計處理、稅收優(yōu)惠的內容;(3)學生能夠達到運用稅務知識完成具體實務過程中的計稅、稅務處理、報稅,并進行適度的納稅籌劃活動。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方法 在培養(yǎng)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基本素質的教學目標統(tǒng)領下,該課程的教學方法應緊緊圍繞這一目標展開設計與安排。在傳統(tǒng)“割裂”教學模式下,各門課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學方法,但這些教學方法都被認為過于單調(許利平,2010)。很多學者針對各門單設課程(《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的教學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議,如《稅法》教學應運用比較分析法(陳曉蕓,2010),引入案例教學和社會實踐教學(傅惠萍、畢嘉敏,2011;蘇強,2011;等)。但這些建議在傳統(tǒng)割裂教學模式下,作用很難發(fā)揮。首先不論課時是否允許,單就教學方法本身來說就讓教學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學,在《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每門課程當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單個課程限定知識的狹窄,每個案例內容的設計深度都有局限性,學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會實踐教學也是如此,由于每門課程知識范圍的限制,實踐內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導致教學效果不明顯。

但當《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多門課程整合成《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門課程之后,這不僅可讓前文述及的問題迎刃而解,而且還會為更好的教學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對于目前的教學,學生普遍反映教學呆板、無趣,滿堂灌讓學生“身心俱?!?。而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讓學生在知識建構上相對容易。學生在對每一個稅種的法律法規(guī)知識識記的基礎上,即刻開始掌握依據法律法規(guī)進行的會計處理,并在此基礎發(fā)散思維,創(chuàng)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盡量合理避稅以及如何具體實施。這種將識記與靈活運用相結合進行安排,有利于學生知識建構,同時知識范疇的連續(xù)性和具有的深度與廣度為一些新教學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實施的條件。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除可以繼承一些傳統(tǒng)教學方法之外,還應該大量采用案例教學、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企業(yè)實踐教學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實際應用和培養(yǎng)創(chuàng)新思考的教學方法。

案例教學是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當每一個具體稅種基本知識講授完畢之后,就可以通過引入既含有稅法知識、又有會計操作和納稅籌劃內容的大案例,讓學生在課堂之前提前閱讀,并進行小組討論,形成小組意見。在課堂上每個小組在老師的引導下進行講解、碰撞。由于新課程涵蓋知識的綜合性,讓案例可以具有足夠的深度和恰到好處的難度系數,非常有利于進行案例研討式教學。這不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讓學生不知不覺中就完成了稅務知識和會計知識融合的建構過程。

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是一種體驗式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老師可以模擬企業(yè)實際過程中的具體情景,讓學生模擬擔任企業(yè)的管理者(CEO、CFO)、會計人員、報稅員以及稅務局(國稅、地稅)服務人員等,圍繞一些具體業(yè)務情景進行智力碰撞,整個過程可以完成稅法法規(guī)知識學習、會計處理、報稅實務、納稅籌劃等環(huán)節(jié)的知識。這種情景模擬具有互動性、趣味性、競爭性特點,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在學習中處于高度興奮狀態(tài),從而讓各種知識迅速在學生腦海里完成建構過程,而且記憶深刻。

企業(yè)實踐教學則是比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更進一步,它是讓學生親身感受企業(yè)實際場景。在該課程教學過程中,可以通過設置課外實踐教學課時,安排學生到定點合作教學基地(企業(yè))親身觀摩、體驗具體實務,亦可以安排學生到稅務局(國稅、地稅)進行簡單培訓后做義務志愿者,通過服務納稅人的一些活動,將課本知識與實務建立起關聯,從而為學生畢業(yè)走上具體實務工作崗位打好基礎。

四、《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設置

《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是將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融合在一起的新課程。該課程在會計學、財務管理本科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中如何進行具體安排是必須思考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主要是確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的先修課程和其他課程與該課程的知識關聯性。

從《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來看,它含有的“稅法”知識對先修課程沒有要求,財會專業(yè)本科學生可以直接學習,但如果能夠安排在《經濟法》、《財政學》之后學習可能對學生更為有利;課程含有的“稅務會計”知識,由于需要學生會借貸記賬法等簿記知識,因此學生應該修完《基礎會計學》的相關內容才能學習該門課程;課程含有的“稅收籌劃”知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識彈性,但大部分稅種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企業(yè)內外環(huán)境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因此學生在學習該部分知識之前對企業(yè)主要涉及的《經濟法》知識有清楚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好稅收籌劃的安排。總的來說,《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安排在該課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處,但不是必須。

財會專業(yè)需要涉及和利用該課程知識的其他課程,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作為先修課程的,還有一類則不是必須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會更好。依據本文對《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的結構設計,它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兩部分?!抖惙?、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yè)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主要是除《綜合(一)》之外的非主體稅種或與企業(yè)無關的稅種。由此對涉及該課程的其他課程具體分析如下:《中級財務會計》課程因為主要涉及到企業(yè)主體稅種知識所以應該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不過如果能夠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安排在同一個學期學習則效果更好,這樣包含小稅種在內的每一個與企業(yè)相關的稅種都能與《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知識相匹配。與《中級財務會計》類似,《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課程也是如此,它們主要涉及到主體稅種因而必須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學習?!秾徲媽W》由于會涉及企業(yè)的每一個稅種,因此它必須是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學習。對于《高級財務會計》等則需要在《中級財務會計》學習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學習完之后再開設。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最好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之前;對于其他課程來說,《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應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之后學習,《審計學》則是需要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學習。

[本文系中國海洋大學本科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教學研究”(編號:2013YJ10)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年版。

[2]劉永澤:《中級財務會計》,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3]計金標:《稅收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4]許利平:《〈稅法〉教學如何走出困境》,《牡丹江教育學院學報》2010年第2期。

[5]陳曉蕓:《比較分析法在會計學專業(yè)稅法教學中的應用》,《洛陽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8期。

[6]趙恒群:《稅法教學問題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7年第1期。

[7]蘇強:《基于多元立體化理念的“稅法”與“稅務會計”教學模式設計》,《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7期。

[8]劉芳、鄭紅霞:《“稅收籌劃”課程的開放式實驗教學模式探索》,《財會通訊》(綜合?上)2010年第8期。

[9]傅惠萍、畢嘉敏:《新稅制下稅法教學若干問題探討》,《浙江海洋學院學報》(人文科學版)2011年第10期。

[10]朱曉沖:《〈稅收籌劃〉課程案例教學改革探索――以安徽財經大學為例》,《河南商業(yè)高等??茖W校學報》2011年第5期。

第5篇:稅法及稅務會計范文

財務制度、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科法之間的關系問題,自會計改革以來一直沒有中斷過討論,隨著改革的深入,要求更全面、更明確地回答這些尚問題。 —、財務、會計、稅收:處理企業(yè)、國家以及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切合點 要說明財務制度、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稅法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作出回答。 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考察。從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出發(fā),他們可視為處理企業(yè)、國家和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三個切合點。改革開放之前是這樣,改革開放以來,乃至于將來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制度以后,這個結論也同樣是成立的。區(qū)別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結構,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這三者也就有不同的結合方式。 改革開放以前,基本經濟成份是國有企業(yè),經濟運行方式是通過指令性計劃實現資源的配置和社會總產品的分配。以集體企業(yè)為主體的非國有企業(yè)也采取了類似于國有企業(yè)的經濟運行方式。就分配體制來說,國家為社會總產品分配主體,按照經典作者所闡述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實行對社會總產品的統(tǒng),分配,形成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fā)展基金,從而實現社會再生產。其中,財務制度通過規(guī)定資金投人、資產計價、成本補償、收益確定、利潤分配、基金形成等標準,成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據。財務制度也是國家稅收的基礎,財務制度所劃定的補償標準和收益確認標準,是確定稅基的依據。而會計制度則是按照復式記帳要求,根據財務制度和稅法所規(guī)定的分配標準規(guī)范企業(yè)的會計科目、報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內容。這時的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薄記 制度。 實踐證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與其相適應的財務制度、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現在:第一,分配權力高度集中。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以及發(fā)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國家手中,企業(yè)沒有自主權,大到基建項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職工福利設施,都是政府部門決定的。第二,分配過程缺乏制約。社會總產品有多少用于補償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費基金,又有多少用于發(fā)展基金,服務于國家計劃和預算,而沒有考慮經濟生活自身的規(guī)律。根據國家計劃和平衡預算的需要,可以調整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可以推遲確認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計劃決定財政,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運行機制。在這種體制中,只有縱向決定與被決定關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權力集中,又缺乏內部制衡,導致分配比例失調,突出表現是補償和消費大量欠帳,如,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欠帳,職工福利欠帳,環(huán)境治理欠帳,等等。這些隱患現在已經充分暴露出來,成為當前改革和發(fā)展道路上的嚴重障礙。 一個國家一定時期的社會總產品在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fā)展基金之間進行分配。這一結論適用于各種社會和各種體制。問題在于如何進行分配,由那個主體進行分配,在那些層次進行分配,根據什么進行分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出問題在于,社會總產品是在國家層次上進行分配的,企業(yè)并不是分配主體。換句話說,社會資金實行的是宏觀循環(huán),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是根據國家計劃進而通過財務制度進行分配的。改革的方向是,根據現代企業(yè)制度的要求,承認企業(yè)是商品經濟的細胞,在企業(yè)層次上進行分配,按照資本運動規(guī)律組織企業(yè)的財務活動和會計核算。 企業(yè)資本運動,首先表現為資本的投入,形成資本存量,然后經過生產經營過程實現資本的增值,對資本增值進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進而實現新的循環(huán)。從資本的運動過程中,我們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財務,會計和稅收的各自作用空間,并且能夠找到計劃經濟體制下分配問題的癥結。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是按資本運行規(guī)律組織社會再生產,社會總產品價值和新增價值的界定取決于財務制度,服務于國家計劃和年度預算,最終表現為存量與增量界限的混淆,導致分 配關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這是我國國有企業(yè)當前普遍面臨生存危機的深刻背景。 一般認為,會計通過價值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提供有關企業(y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這個結論基本上是正確的。但會計的深刻意義還在于,通過資產、負債、權益和收入、費用、利潤的確認和計量,它劃定了資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資產、負債和權益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費用和利潤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增量的界限,這六個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貫串于會計循環(huán)的全過程,是會計職業(yè)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業(yè)得以持續(xù)經營的基礎。包括國家在內的投資者所執(zhí)行的財務活動,實際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進行的資源的配置,包括資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潤(即增量)的分配。稅收也是在合理劃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對增量的分配,盡管參與分配的法理依據完全不同于財務活動。 二、會計準則與財務制度 前面已經說到,傳統(tǒng)分配體制下,財務制度直接地執(zhí)行統(tǒng)收統(tǒng)支的職能,是國家實現社會總產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權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導致分配結構失調,弊病甚多。為此,我們建議全面認識并重新界定會計準則的性質和功能,將財務制度執(zhí)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轉交由會計準則來執(zhí)行,建立起體現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yè)制度原則、約束機制健全的社會總產品分配體制。 問題是,為什么會計準則能夠執(zhí)行這些職能,并且能夠避免傳統(tǒng)財務制度的弊端呢。這是由會計準則的內在機理決定的。 第一,會計準則是市場經濟實踐和人類智慧的結晶。經過近百年市場經濟實踐的催化,會計準則已經成為有一套邏輯嚴密的概念體系支撐的規(guī)范系統(tǒng)。象真實與公允、權責發(fā)生制、可比性、謹慎等概念和原則,已經成為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固有觀念,規(guī)范著會計實務,不僅支撐著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tǒng)在市場經濟中發(fā)揮重要作用,同樣也使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礎之上。 第二,在由投資者、債權人、管理者、政府部門、企業(yè)職工和會計職業(yè)等所組成的多角關系中,會計準則已經成為處理和協調經濟利益關系的內在穩(wěn)定器。企業(yè)是各種經濟利益關系的聯結點。這里所講的經濟利益,既可能表現為直接經濟利益,也可能表現為以經濟信息形式存在的間接利益,因為誰擁有更多的信息,誰就有更多的決策能力和影響能力,并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其中,對我們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有意義的,是其直接經濟利益方面。會計除了其固有的信息功能外,另一個重要功能是資本存量與增量之間的分割功能。對于股權投資者來說,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保證,一般情況下,會傾向于多確認存量(當然,例外的情況也是有的。比如,對于短線投資者來說,只在意企業(yè)的短期價值,可能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而這本身就說明了多元利益的存 在卜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們一般也傾向于多確認存量,因為,存量充分意味著其債權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對于政府部門來說,其直接利益是稅收利益,多確認增量,意味著更大的稅基;對于企業(yè)職工來說,其報酬往往是與企業(yè)的當期利潤相聯系的,他們也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當然,基于長期雇用、追求長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類似于這樣的利益主體及其利益傾向,還可以舉出一些。為了協調各種利益矛盾,會計職業(yè)最早以中間人的面貌出現,主持會 計準則的制定。 后來的實踐證明,會計職業(yè)也是有自己獨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風險,獲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現為市場份額、審計取費,風險則表現為可能的審計失誤以及由此引起各種利益主體的訴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職能時,就會考慮特定利益關系中的力量對比,并以對自已有利的方式進行會計政策選擇和設計。這正是為什么美國、英國等國家的會計準則制定權限先后從會計職業(yè)轉移到獨立的會計準則制定團體手中的真實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有理由將現行財務制度執(zhí)行的制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的職能分解出來,使其成為會計準則的職能,建立比較完善的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準則形成機制,有效地負擔起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割職能。將財務分配和稅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劃定資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 將財務制度執(zhí)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改造為會計準則的職能以后,相應的問題是,是否取消國家對企業(yè)財務的管理。筆者認為,將財務制度執(zhí)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改造為會計準則職能,并不意味著取消國家對企業(yè)財務的管理。相反,應當按照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yè)制度原則,改善和加強國家作為所有者對企業(yè)財務的管理。 所謂財務活動、財務管理,都是圍繞資源的配置和分配進行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國家法律約束和計劃指導下實現的。資金投資到哪里,投資多少,從哪里籌資,怎樣安排資金結構,利潤應當怎樣進行分配,多少分配給投資者,多少用于后備和發(fā)展,基本上是所有者決定的,或者是由管理部門在投資者的指導下進行的。國家對企業(yè)財務的管理至多是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小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規(guī)范。可能的領域有,利潤分配順序,社會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備基金的建立,等等?,F行公司法律對這類問題已經作出規(guī)定。 而國有企業(yè)的情況就大大不同了。國家是國有企業(yè)的所有者,或者通過法人行使所有者職能。國家必須對國有企業(yè)財務進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對其資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場經濟賴以正常運行的保證。而國有企業(yè)的所有者是國家,對于國有資本的投放和國有資產收益的分配以及對經營者的考核,必須由國家來執(zhí)行。 第二,國有企業(yè)是實現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目的的重要途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是一個重要而特殊的經濟成份。國有企業(yè)固然要以盈利為目的,但其所擔負的經濟社會目標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產業(yè)結構的職能、平抑物價的職能、解決就業(yè)的職能等等。這都要求通過國家對國有企業(yè)財務的管理來實現。 第三,相對于非國有企業(yè)來說,國有企業(yè)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經營失敗風險比非國有企業(yè)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中,都表現為一系列的授權過程。對于非國有企業(yè)來說,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經營,自己授權自己,其責任心和風險意識都是很強的。有的則是由私人投資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極強的風險意識。當然,由于掌握企業(yè)命運的是大股東,對小股東有著潛在的損害,所以往往要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于預,比如定期公布信息,保留必要的后備。公司法律有關條款起的就是這樣的作用。而在國有企業(yè),授權層次大大增加,有時甚至不能直接確指是誰授權的。這就大大增加了授權風險。注重眼前利潤而忽視長期利潤,剝奪性經營而不注意資本維護和技術開發(fā),冒險而不顧忌后果,等等。這就是產權經濟學一再提醒的道德風險現象??梢哉f, 國有企業(yè)的道德風險比非國有企業(yè)要大得多。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強國家對國有企業(yè)財務的管理和監(jiān)督,比如規(guī)定和監(jiān)控負債比率,流動性比率指標等等。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 在傳統(tǒng)體制下,稅法和會計制度都是以財務制度為依據的。會計制度根據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規(guī)范帳務處理方法和程序,而稅法則根據財務制度確定稅基。隨著會計制度改革和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職能將由會計準則來承擔。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如何處理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是將稅基完全建立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還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稅辦法。或者將稅法與會計準則統(tǒng)一起來。最近幾年,不少同志倡導建立一門獨立的稅收會計學,并發(fā)表了一些研究成果。

總的來說,有兩種意見,一種觀點是,稅收會計學是財務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它集中研究和處理企業(yè)與稅收有關的會計業(yè)務,比如,增值稅的會計處理,營業(yè)稅的會計處理,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消費稅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申報。還有一種觀點是,鑒于財務會計與稅收的目標不同以及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現實差異,分別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并進行跨期所得稅的分配,即所得稅會計。更有人建議,不但要確認所得稅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而且還應當確認增值稅等其他流轉稅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并進行跨期 分攤,在此基礎上建立稅收會計學。 關于第一種觀點,筆者認為,從會計的角度看,企業(yè)的納稅業(yè)務,與企業(yè)其他各類經營活動井沒有什么兩樣,交納各種稅收,所導致的企業(yè)納稅義務形成的負債以及多交稅收而應當退回稅款所形成的資產,與企業(yè)對存貨、固定資產、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等經濟業(yè)務的核算原則是一樣的,都要遵循有關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標準。單獨建立一門納稅會計學,就象要建立應收帳款會計學、存貨會計學、固定資產會計學一樣說不過去。 關于第二種觀點,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財務會計與稅法在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慮,會計準則與稅法如果能夠協調好乃至統(tǒng)一起來,當然是一件好事。因為那樣既有助于簡化企業(yè)會計核算,又便于稅收征管。然而,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立法宗旨、服務對象和約束因素諸方面都是有區(qū)別的。就當前實務來說,稅法與會計準則在諸多項目的處理上已經出現了一些差異。絕對地講會計準則與稅法保持一致,已經行不通了。但是,贊成會計準則與稅法分離,并不意味著不顧成本與效益原則,盲目地追求兩者的差異,甚至人為地夸大兩者的差異,而應當盡量保持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和一致,不要夸大納稅扣除政策的作用。實際上,某些稅收政策的獎勵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經營環(huán)境和企業(yè)機制下,更是這樣。對于會計準則與稅法 在某些項目的確認標準上的差異的處理,筆者贊同我國現行會計制度有關所得稅核算的規(guī)定,即,企業(yè)可以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有同志建議,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稅,還要確認增值稅時間性差異,并進行跨期分配,進而 建立起稅收會計學。筆者認為,借鑒所得稅跨期分配原理進行流轉稅的跨期分配,不失為一種嘗 試,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任何一種會計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國現實和特定環(huán)境,符合成本與效益原則,不能為會計而會計,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轉稅跨期分配與所得科寫期竹配一樣,都是會計原理和會計原則的具體運用,屬于某一類會計業(yè)務,指望因此形成一門稅收會計學,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 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所要解決的實際上是會計規(guī)范本身的結構問題。廣義上講,會計準則是會計制度的一種形式,就象會計制度以外,還有會計規(guī)章、會計規(guī)則、會計規(guī)定、會計處理辦法等多種法規(guī)體例一樣。80年代初開始搞會計改革,乃至于從統(tǒng)研究會計制度改革,開始用會計準則這個稱謂,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會計實務的影響。因為美國、英國、加拿大以及國際會計準則都稱accounting standards 或accounting principles,分別譯為會計準則(或會計標準)和會計原則,當時國內大量介紹和譯述西方國家會計文獻,使得會計準則這個詞成為市場經濟制度下會計規(guī)范的象征。記得當時還曾就會計準則、會計標準或會計原則的區(qū)別或聯系以及我們該選用哪一個名稱進行過多次討論和論證,后來在1988年底召開的中國會計學會會計基本理論和會計準則研究組的研 討會上達成一致意見,今后統(tǒng)一用“會計準則”一詞,不再在名詞上爭論了。 現在我們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已經不再是名詞本身的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現在都以其現實存在,直接影響著會計實務和會計理論。當然,由于已經的會計準則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際會計經驗,會計準則幾乎成為新的會計規(guī)范的代名詞,因而影響更大一些。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會計準則,基本上是指已經或即將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而會計制度所涵蓋的內容要廣泛得多,且復雜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兩則兩制”中的13個行業(yè)會計制度和后來陸續(xù)的其他行業(yè)會計制度,象公路經營企業(yè)會計制度,還有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yè)制度兩個會計制度。從現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看,表現形式、體例結構、詳略程度、政策選擇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但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間的關系確實需要理順,從而形成 有分工又有協調、結構嚴密的中國會計規(guī)范體系。 早在80年代末財政部著手研究和草擬會計改革發(fā)展規(guī)劃時,就提出了建立會計準則體系這一動議。1991年的《會計改革綱要(試行)》以及先后提出的《關于擬定我國會計準則的初步設想》等文件中,明確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在內的會計準則體系的設想。當時,按行業(yè)和所有制制定的國營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國營商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等基本上是以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格式為框架的,這就是本文前面所說的,執(zhí)行的是簿記職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會計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試點企業(yè)會計制度》,除了傳統(tǒng)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方面的內容外,也獨立地規(guī)定了一些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政策。實施“兩則兩制”時,由于當時《企業(yè)會計準則》只有一個基本準則,尚不能滿足具體指導企業(yè)會計實 務的需要,所以根據基本準則按行業(yè)制定了13種會計制度。這些行業(yè)會計制度也相應地充實一些會計政策的內容,即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方面的內容。這就是為什么隨著具體準則制定工作取得進展,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重疊之處越來越多、人們越來越關注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關系問題的根本原因。 如果說,80年代末開始搞會計準則時,還主要是直觀地借鑒西方國家會計準則這個名稱和形式,那么經過10年來制定會計準則的長期實踐,我們切實感到,分要素、分經濟事項制定會計準則這個形式,有顯著的優(yōu)越性。一是分會計要素、分經濟業(yè)務制定會計準則,有可能將某個要素或業(yè)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要求闡述得比較全面且清楚,邏輯嚴密;而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其核心是帳戶設置、記錄內容和信貸規(guī)則,不可能象會計準則那樣根據特定要素或業(yè)務的需要靈活組織其結構和內容。二是會計準則這種形式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規(guī)范形式,已經為國際社會所認同,象法國、德國等國家也開始采用會計準則這種形式。 曾經普遍認為,會計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應當用會計準則取代會計制度?,F在看來,評價會計制度,應當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辯證地看。就內容來說,通過會計制度規(guī)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等會計政策,并不是絕對不可行。有人說會計制度規(guī)定過死,不利于企業(yè)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會計政策。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實際上,并不是會計制度規(guī)定過死,而是財務制度規(guī)定過死,不能把財務制度的問題算到會計的頭上;就現行的會計制度來說,除了仍然過多受到財務制度制約之外,很難說會計制度所規(guī)定的會計政策過死。再說,就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業(yè)會計政策的選擇余地將越來越小。會計制度的問題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因此,無法對特定會計要素和會計業(yè)務的確認、計量作充分 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圍,這也是形式決定內容的一個例子。 會計活動包括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四個環(huán)節(jié),因此,會計規(guī)范也就有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這四個可能的要素。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其他國家的會計準則,都只包括確認、計量和報告三個環(huán)節(jié),而基本上沒有涉及記錄這個環(huán)節(jié)。就我國的會計準則來說,必要時也有一些有關帳戶的規(guī)定,比如,單設帳戶還是合并反映,直接轉銷還是備抵方法,就屋于記錄的規(guī)定,因為不影響計量的最終結果。有關記錄環(huán)節(jié),所解決的問題主要有帳戶的設置、帳務處理程序、帳戶對應關系、帳戶與報表項目的協調和配合等等。現行會計制度的形式特別適合于記錄制度。所以,要不要用會計準則代替會計制度,實際上就變成了還要不要對會計記錄環(huán)節(jié)作出規(guī)定?有關記帳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給企業(yè)自己來做? 筆者認為,會計制度有關記錄環(huán)節(jié)的規(guī)定,主要是幫助企業(yè)設置會計科目和建立會計核算體系,并不象會計準則那樣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所以,要不要對會計記錄環(huán)節(jié)作出規(guī)定,取決于企業(yè)會計實務有沒有這個需求。離開特定環(huán)境,絕對地說取消會計制度或保留會計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個時期以來,有不少發(fā)展中國家建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包括會計記錄在內的帳務處理程序作出規(guī)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新設的發(fā)展中國家和體制轉換國家會計指導委員會(即steering committee;我國會計文獻大都將其譯為“籌劃委員會”。筆者認為,譯為“指導委員會”更為貼切),其研究課題之一是,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要不要就會計程序提供指南提出決策建議。另外,法國的通用會計制度(即plan general comptibles;國內大多將其譯為“會計總計劃”或“會計總方案”,這實際上是對法文的直譯。法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獻,將其譯為general accounting system。筆者以為,為正確表達這份制度所包含的內容,應當譯為“通用會計制度”)作為法國會計特色的體現,在西非國家及世界一些地區(qū)有很大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提 出的命題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國通用會計制度那樣的會計指南。 筆者認為,就我國目前會計實務來說,企業(yè)會計準則體系還沒有形成,企業(yè)會計人員尚不習慣于自己設計會計制度,所以棒供一套與會計準則相配套的會計制度,推薦會計科目,解釋會計科目的性質和使用方法、交代會計程序、提供主要經濟事項分錄范例,對于幫助企業(yè)更好地運用會計準則,提高會計效率,加強內部監(jiān)督和政府監(jiān)管,還是有必要的。鑒于目前會計制度種類比較多,不便于檢索和執(zhí)行,建議適當加以歸并。隨著企業(yè)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企業(yè)會計人員簿記水平的提高,加之會計準則指南中提供了各類業(yè)務的相關會計科目和記帳方向,會計制度的作用將逐步弱化。什么時候會計人員感覺到這套制度對于企業(yè)來說沒有什么參考價值了,這套會計制度也就自動取消了。我們實在沒有必要再在準則與制度的存廢上花太多的精力討論了。以上方案如果可行, 那么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關系的新模式就可以簡單地概括為,會計準則主要規(guī)定確認、計量和披露標準,而會計制度則主要提供會計記錄指南。有人認為,會計準則偏重理論,會計制度偏重實務;會計準則是抽象的,會計制度是具體的,會計準則是原則,會計制度是方法。這些觀點,顯然天法正確界定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對于指導會計改革實踐也是有害的。 鑒于會計準則目前還主要是在上市公司執(zhí)行,建議先在上市公司試行這一模式,非上市公司暫時仍主要執(zhí)行行業(yè)會計制度,但應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yè)制度的推進,逐步擴大新模式的適用范圍,最終過渡到新模式.

 

第6篇:稅法及稅務會計范文

關鍵詞:企業(yè)研發(fā)費用 會計與稅務 差異 探析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研究與開發(fā)費用(以下稱研發(fā)費用)在企業(yè)的經營支出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對研發(fā)費用的會計處理越來越多地引起會計界的關注。我國新會計準則體系和新的《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頻布實施后,使企業(yè)研發(fā)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發(fā)生了較大變化,會計與稅務存在一定的差異。為有利于企業(yè)正確進行研究開發(fā)費用的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企業(yè)在進行財務處理時應知悉研發(fā)費用在會計核算和稅法要求上的異同,準確把握好稅收政策。

一、研發(fā)費用會計處理

研發(fā)費用的會計歸集要求區(qū)分明細?!镀髽I(yè)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guī)定,企業(yè)內部研究開發(fā)項目的支出,應當區(qū)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fā)階段支出。企業(yè)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yè)開發(fā)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規(guī)定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企業(yè)內部研發(fā)項目發(fā)生的各項支出,應通過“研發(fā)支出”科目進行歸集,并分別列“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研發(fā)支出”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科目;符合資產化條件但尚未完成的開發(fā)費用,繼續(xù)保留在“研發(fā)支出”科目中,待開發(fā)項目完成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時,再將其發(fā)生的實際成本轉入“無形資產”科目。

二、研發(fā)費用稅務處理

《企業(yè)所得稅法》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yè)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支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116號)規(guī)定的八項費用的可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即一般可按當期實際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支出的150%扣除。

三、研發(fā)費用會計和稅務處理差異

通過上述可見,企業(yè)內部研究開發(fā)項目發(fā)生的各項支出,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方法不同,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主要有:

(一)計算依據各自為政

研發(fā)費用核算財稅以各自文件為依據,企業(yè)研發(fā)費用會計核算,主要是執(zhí)行《財政部關于企業(yè)加強研發(fā)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主要依據的是《企業(yè)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8〕116號)。

(二)人工費用范圍差異不小

企業(yè)會計處理“研發(fā)費用”科目時,人工費用主要有:在職研發(fā)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fā)人員的勞務費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加計扣除的研發(fā)費用中的人工費用,主要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fā)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稅務加計扣除的范圍比會計處理的范圍要小。

(三)其他直接費用范圍差異更大

企業(yè)研發(fā)費用涉及的其他直接費用如辦公費、會議費、研發(fā)人員培養(yǎng)費、培訓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差旅費、外事費、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fā)保險費用等等。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可以加計扣除的除技術圖書資料費和翻譯費外上述大部分費用不再其列。稅務處理規(guī)定范圍比會計處理的范圍小的多。

(四)研發(fā)活動研究階段支出計算不一致

企業(yè)發(fā)生的研究階段支出在滿足資本化條件時點之前發(fā)生的支出在會計上全部費用化處理,這部分金額可以在當年據實扣除,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可按實際發(fā)生額的50%加計扣除,稅前扣除的金額大于會計處理。

(五)無形資產的攤銷計算不一致

對于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時點至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發(fā)生的支出總和,作為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這一計稅基礎與會計基礎相同,但由于稅收優(yōu)惠的因素,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實際是按照無形資產會計成本的150%作為計稅基礎。在以后期間,該項無形資產在會計上應按照實際使用期限攤銷,同時可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保暗谖迨鍡l規(guī)定,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在年終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將會計攤銷或計提減值準備的金額與稅法攤銷額的差額進行納稅調整。

針對上述分析,企業(yè)在進行財務處理時,應準確了解和掌握研發(fā)費用在會計核算和稅法要求上的差異,用足用好稅收優(yōu)惠政策。同時明確加計扣除限制的還需要企業(yè)予以足夠的重視。建議企業(yè)建立完善的相關資料管理制度,以便于加計扣除的申報。

參考文獻:

[1]財政部2007年9月4日印發(fā)的《關于企業(yè)加強研發(fā)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

[2]劉玲.研發(fā)費用會計和稅務處理的新舊對比,消費導刊雜志社,時間:2010;04

[3]盤愛平,李黎明.研發(fā)費用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會計在線,2010;01

第7篇:稅法及稅務會計范文

【關鍵詞】研發(fā)支出;無形資產;會計處理;涉稅處理

一、企業(yè)會計準則對自行研發(fā)無形資產的處理規(guī)定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guī)定,對于企業(yè)自行進行的研究開發(fā)項目,要求區(qū)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fā)階段支出。企業(yè)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期末計入當期損益;企業(yè)開發(fā)階段的支出,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計入當期損益。如果確實無法區(qū)分研究階段的支出和開發(fā)階段的支出,應將其所發(fā)生的研發(fā)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在具體會計處理時,分兩個步驟進行。研究開發(fā)費用發(fā)生時,對于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借記“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借記“研發(fā)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在期末,應將“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歸集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研究開發(fā)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應,應將“研發(fā)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的金額,轉入“無形資產”。

二、企業(yè)所得稅法對自行研發(fā)無形資產的處理規(guī)定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企業(yè)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fā)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yè)為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guī)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fā)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案例解析自行研發(fā)無形資產的處理方法

案例資料:長江公司2009年自行研究開發(fā)一項專利技術,經專家團測試該項研發(fā)活動在研究階段支出合計60萬元,開發(fā)階段支出80萬元,假定開發(fā)階段支出符合資本化的條件,研發(fā)支出都以銀行存款支付。2009年12月31日,該項研發(fā)活動結束,最終專利技術開發(fā)成功。假設長江公司2009年度實現會計利潤200萬元。該專利技術預計可使用10年,按直線法平均攤銷其價值。

會計處理:

1.發(fā)生研發(fā)支出時:

借: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 60

研發(fā)支出―資本化支出 80

貸:銀行存款140

2.期末費用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管理費用 60

貸: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 60

3.該技術研發(fā)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tài)

借:無形資產―專利技術 80

貸:研發(fā)支出―資本化支出 80

涉稅處理:

1.研究開發(fā)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

對于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guī)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研究開發(fā)費用的50%加計扣除。

因此,長江公司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0-60×50%=170(萬元)

應交所得稅=170×25%=4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4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2.5

2.研究開發(fā)費用形成無形資產

按稅法的規(guī)定,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從無形資產開始投入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壽命平均進行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也可以按照其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把攤銷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按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將構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fā)費用總額的100%轉入無形資產,在規(guī)定的使用壽命內平均攤銷,待納稅申報時,再按年攤銷額的50%在稅前加計扣除,在納稅申報環(huán)節(jié)享受企業(yè)所得稅的優(yōu)惠。

假設長江公司2010年度按會計準則核算的會計利潤為300萬元,按稅法規(guī)定沒有其他調整事項。則長江公司2010年對其涉稅處理為:

(1)攤銷時

借:制造費用8

貸:累計攤銷8

(2)計算2010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300-8×50%=296(萬元)

應交所得稅=296×25%=74(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7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74

以后年度的會計與涉稅處理以此類推。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全國注冊稅務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法Ⅱ[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9.

作者簡介:

第8篇:稅法及稅務會計范文

關鍵詞:債務重組;債務轉為資本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0018402

1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債權人相應地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yè)而言,是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其結果是債務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債權人因此而增加長期股權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債務轉為資本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規(guī)定,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對債務人而言,將債務轉為資本,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或者股權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股本溢價(或者資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超過股份公允價值總額(或者股權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營業(yè)外收入。債務轉為資本,債務人發(fā)生的相關稅費,與股票發(fā)行直接相關的手續(xù)費等,可作為抵減資本公積處理,其他稅費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印花稅等。

(2)對債權人而言,將債務轉為資本,應當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yè)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yè)外支出。發(fā)生的相關稅費,分別按照長股權投資或者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3債務轉為資本的稅務處理

為了避免所得稅對企業(yè)重組的負面影響,保證稅收的中立性,有關企業(yè)重組的所得稅政策區(qū)分了普通重組與特殊重組。普通重組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guī)定,即:應當在交易發(fā)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特殊重組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guī)定,即:交易發(fā)生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保持不變。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企業(yè)重組只有同時符合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規(guī)定條件時,才能按特殊的稅收規(guī)定進行所得稅處理,即: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yè)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除此之外,則按一般性稅收規(guī)定進行所得稅處理,即: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yè)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債權人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債權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支付股權的公允價值與應付債務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所得;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其公允價值確定。

4舉例

2008年3月10日,A公司銷售一批材料給B公司,應收賬款100000元,合同約定6月后結清款項。6個月后,由于B公司發(fā)生財務困難,無法支付貨款,與A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經雙方協議,A公司同意B公司以其股權抵償該賬款。A公司對該項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5000元。假設轉股后B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00元,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8000000元,抵債股權占B公司注冊資本的1%。相關手續(xù)已辦理完畢,A公司將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A公司、B公司的所得稅率為25%,假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1)債務人B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重組債務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股權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100000-8000000×1%=100000-80000=20000(元)

差額20000元作為債務重組利得,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80000元與實收資本50000元(5000000×1%)的差額30000元(80000-50000)作為資本公積。

②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A公司100000

貸:實收資本5000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30000

營業(yè)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20000

(2)債務人B公司的稅務處理。

①不符合特殊重組條件時的稅務處理:資本溢價不征企業(yè)所得稅,債務重組所得20000元,應計入當期所得征稅。此種情況下,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一致,不存在納稅調整事項。

②符合特殊重組條件時的稅務處理:資本溢價不征企業(yè)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利得暫不交納企業(yè)所得稅,因此B公司的債務重組所得20000元不計入當期所得征稅。此種情況下,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存在較大差異,須進行納稅調整,年度所得稅申報時須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

(3)債權人A公司的會計處理。

①重組債權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與所轉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100000-8000000×1%=100000-80000=20000(元)

差額20000元,扣除壞賬準備5000元,計15000元,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②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80000

營業(yè)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15000

壞賬準備50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100000

(4)債權人A公司的稅務處理。

①不符合特殊重組條件時的稅務處理:重組債權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與所轉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20000元,即:債務重組損失15000元、壞賬準備5000元可在稅前扣除。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其公允價值80000元確定。這種情況下,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基本一致,只是壞賬準備須單獨作納稅調整。

第9篇:稅法及稅務會計范文

會計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為擴大其產品或勞務的影響而在各種媒體上作廣告宣傳所發(fā)生的廣告費,應于相關廣告見諸媒體時,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銷售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與企業(yè)實際支付的廣告費有關的廣告服務將在未來幾個會計年度內獲得,則本期實際支付的廣告費應作為預付賬款,在接受廣告服務的各會計年度內,按照雙方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各期接受廣告服務的比例分期計入損益。

《企業(yè)所得稅實施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qū)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發(fā)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由于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不同產生的差異,在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時,應按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為了便于管理,企業(yè)應當設置“廣告費稅前扣除備查賬”為今后年度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和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提供準確資料。企業(yè)計算廣告費扣除限額的基數為主營業(yè)務收入和其他業(yè)務收入之和,不包括營業(yè)外收入和投資收益。

[例1]A企業(yè)2008年、2009年、2010年的銷售收入分別為:1800萬元、2000萬元、2300萬元;各年度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實際支出為:340萬元、242萬元、443萬元;各年度的稅前會計利潤分別為:78萬元、82萬元、90萬元。假如企業(yè)所得稅率為25%,且不考慮其他費用的納稅調整因素。

2008年會計分錄如下(分錄單位:萬元):

借:銷售費用

340

貸:銀行存款

340

借:所得稅費用

19.5

遞延所得稅資產

17.5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yè)所得稅37

2009年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

242

貸:銀行存款

242

借:所得稅費用

20.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4.5

應交稅費――應交企業(yè)所得稅

6

2010年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

443

貸:銀行存款443

借:所得稅費用

2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75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yè)所得稅43.25

二、研究開發(fā)費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將研究開發(fā)項目區(qū)分為研究階段與開發(fā)階段,企業(yè)內部研究開發(fā)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fā)生時計人當期損益。開發(fā)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的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fā),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歸屬于無形資產開發(fā)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財稅[2006]88號文規(guī)定: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yè)、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下簡稱企業(yè)),其研究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fā)生的技術開發(fā)費,在按規(guī)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fā)生額的50%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yè)年度實際發(fā)生的技術開發(fā)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享受加計扣除的技術開發(fā)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guī)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產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fā)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yè)發(fā)生的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技術開發(fā)費應統(tǒng)一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歸集,不能隨意歸集到“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中。企業(yè)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按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年末進行企業(yè)所得稅申報時再進行納稅調減,為了便于管理,企業(yè)應當設置“技術開發(fā)費稅前扣除備查賬”為今后年度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和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提供準確資料。

[例2]A企業(yè)2007年初成立了研發(fā)部門,并對某項新型技術進行研發(fā)。預計2008年能完成該研發(fā)工作。假如該企業(yè)2007年、2008年、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萬元、250萬元、300萬元。企業(yè)所得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費用的納稅調整因素。

(1)2007年研發(fā)過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為185萬元、研發(fā)人員的工資及福利55萬元,用銀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費用10萬元。則A企業(yè)賬務處理如下(分錄單位:萬元,下同):

借: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

250

貸:原材料

185

應付職工薪酬

55

銀行存款

10

借:管理費用

250

貸: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

250

由于(250x50%)大于應納稅所得額100,故應在應納稅所得額范圍內扣除加計的技術開發(fā)費(即100萬元)。技術開發(fā)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應交企業(yè)所得稅=(100-100)x 25%=0

(2)2008年研發(fā)過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為100萬元、研發(fā)人員的工資及福利65萬元,用銀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費用25萬元。其中年底,該項新型技術已經用于產品生產而達到預定用途,預計使用壽命為10年,凈殘值為零,采用直線法攤銷其價值。

發(fā)生研發(fā)支出時,

借: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

85

研發(fā)支出――資本化支出

105

貸:原材料

100

應付職工薪酬

65

銀行存款

25

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研發(fā)支出計人當期損益時,

借:管理費用

85

貸:研發(fā)支出――費用化支出85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研發(fā)支出確認為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

105

貸:研發(fā)支出――資本化支出105

應納稅所得額=[250-(190x150%-85)-25]-25(萬元)

應交所得稅=25x25%=6.25(萬元)

2008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05萬元,計稅基礎為零。兩者之間的差額105萬元將于未來期間計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未來期間應納稅義務,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26.25萬元(105x25%)。

借:所得稅費用

3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6.25

應交稅費――應交企業(yè)所得稅

6.25

(3)2009年攤銷無形資產價值及所得稅處理

借:制造費用――專利權攤銷

10.5

貸:累計攤銷

10.5

應納稅所得額=300+10.5=310.5(萬元)

應交所得稅=310.5x25%=77.625(萬元)

2009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94.5萬元,計稅基礎為零。兩者之間的差額94.5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23.625萬元(94.5x25%)。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年初余額為26.25萬元,當期應轉回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2.6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75

遞延所得稅負債

2.625

相關熱門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