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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間接侵權責任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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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間接侵權責任問題解析

摘要:著作權間接侵權是指沒有實施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即沒有實施“直接侵權”,但卻故意幫助、引誘、教唆他人實施侵犯專有權利的行為。實施間接侵權行為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確立間接侵權責任制度,完善相關規(guī)定,尤其是避風港原則的適用,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的權利義務提供一個明確的界限,不僅有利于保護著作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對于促進網絡技術的進步也是大有作用的。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避風港原則;直接侵權

一、網絡環(huán)境中間接侵權的概念

網絡環(huán)境中的間接侵權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引誘、教唆他人實施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給權利人帶來損害的行為①。但是,著作權受保護的程度與各國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及公共政策有很大的關系,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保護法———《安妮女王法》就是以鼓勵學術的名義頒布的。在著作權法中,保護作者權益只是手段,其根本目的還是促進科學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激勵更多的人從事創(chuàng)作創(chuàng)造工作。比如:我國著作權方面沒有間接侵權的規(guī)定,德國只是籠統(tǒng)的對間接侵權做出了規(guī)定,英國則是明文規(guī)定了著作權間接侵權,而美國更是在幾十年的判例中總結出了間接侵權責任,并將其發(fā)展成獨立的于直接侵權的責任。網絡環(huán)境中間接侵權的主體主要是網絡服務提供者,英文為InternetServiceProvider,簡稱ISP,它的主要功能為主要為網絡用戶上傳的信息內容提供存儲、接入、搜索、鏈接、傳播及分享的空間。

二、網絡環(huán)境中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確立的必要性

作品一旦發(fā)表至網絡,該作品就可以被無數次的復制、下載、訪問等等,并且由于在網絡環(huán)境中產生的作品的復制件與原件幾乎沒有區(qū)別,傳統(tǒng)的正版之于盜版的優(yōu)勢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除此之外,直接侵犯著作權專有權利的侵權人還具有人數多、地域分布廣、經濟實力差等特點,這導致直接追究直接侵權人的責任變得十分困難。再加上ISP并不直接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僅僅是提供一個“中介服務”,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著作權人的權利很難得到足夠的保護。而上述情況對傳統(tǒng)的版權保護產生了極大的沖擊。從概念中可以看出直接侵權行為與間接侵權行為存在較大的區(qū)別③:第一,構成“間接侵權”的行為均不受專有權利的控制。根據著作權的原理可以知道,著作權規(guī)定專有權利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為了確認作者享有某種權利,作品由作者經過腦力勞動創(chuàng)作而成,著作權所規(guī)定的人身權、財產權等由作者天然享有,不言而喻。因此著作權規(guī)定專有權利的目的實質上是禁止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實施專有權利所控制的行為。而在“間接侵權”的環(huán)境下,侵權人并不直接實施這些行為,僅僅是引誘、教唆或者幫助直接侵權人實施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第二,“間接侵權”以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伴g接侵權”規(guī)則的確立最直接的原因是很難追究直接侵權人的責任,而從前文的分析可得:一方面,ISP不可能事先審查所有上傳至其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等;另一方面,“間接侵權”規(guī)則所確立的行為均不在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范圍之內。因此要追究ISP的責任,最重要的一點是其行為具有可責備性,必須是法律給予否定性評價的行為,即具有主觀過錯。第三,“間接侵權”以“直接侵權”的存在或即將實施為前提?!伴g接侵權”提出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著作權人蒙受過多的損失,因此若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則“間接侵權”行為的存在也是沒有意義的。根據上文所述,在著作權間接侵權的情況下,很少有人請求直接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一般都是向ISP提出請求,讓其承擔間接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規(guī)定了ISP免于承擔責任的條件。

三、結論

在設計網絡環(huán)境中的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時,我們不應該局限于如何向個人用戶收費。在今天,無論是作者、圖書出版者亦或是表演者、各類制片人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社會高收入階層,廣播電視公司、視頻網站可以從廣告獲得巨額收入,表演者可以獲得巨額的表演費用、通過自己的作品獲得很高的知名度進而獲得高昂的廣告費、出場費等。位于社會金字塔的頂端,我們如果在設計制度時絞盡腦汁的幫金字塔頂端從金字塔中間甚至是底部獲取利益是非常不利于社會和諧的。當然這并不是說在很多“草根”經過多年艱苦奮斗終于完成一部作品,或者對長期以創(chuàng)作為生的人的,要給他們很低的報酬,現在一張正版cd的價格不會低于100元,而一本圖書的價格動輒四五十元,甚至是一本法條也要十幾元,普通人付出的價格并不低,但是如果說作者獲得的報酬仍然很少的話,只有兩種情況:第一,作品太差,賣不出去;第二,中間商獲得了巨額利潤。因此我們在立法時最需要考慮的是協(xié)調作者和中間商的利益,協(xié)調傳統(tǒng)著作權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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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景南 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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