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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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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

第1篇: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

【關鍵詞】指定辯護 刑事訴訟 法律援助

一、研究意義

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規(guī)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該制度在中國起步較晚,且任意性指定范圍太廣,未能充分體現(xiàn)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現(xiàn)代法制對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為此,在審判實踐中,指定辯護制度平衡控辯雙方的地位,從而有效地制約司法權力的濫用,保護涉訴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xiàn)司法公正。

指定辯護制度的設置,意在幫助訴訟中的弱者,而且刑事被助者不僅僅是能否得到法律援助的問題,而是怎樣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務問題。只有遵守司法程序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刑事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才能得以維持。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活動兼具的兩項功能,無論何時,維護社會秩序都不能忽視司法正義的需要。在當今中國社會邁向法治之國的進程中,不但控制犯罪和人權保障應同時成為刑事法律的終極追求,公正本位,兼顧效率本應當成為現(xiàn)代司法的恒久主題,而且程序優(yōu)先,實體與程序并重也應當成為現(xiàn)代刑事訴訟的價值選擇。就指定辯護制度而言,關注刑事訴訟中的弱者,對完善科學且人性的訴訟程序體系提供了很好的契機。

指定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中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疇,是一個國家司法人權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指定辯護制度在使公民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保障特定主體的人權、實現(xiàn)司法公正等方面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已成為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中部分被告人享有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然而,目前我國的指定辯護制度無論是在立法規(guī)定、制度建構以及司法實踐中都存在較大程度的缺陷與不足,直接影響到指定辯護基本功能的發(fā)揮,進而影響到整個刑事辯護制度功能的實現(xiàn),乃至整個刑事訴訟的發(fā)展,亟待加以完善。

二、刑事指定辯護制度的立法規(guī)定及概念辨析

(一)刑事指定辯護制度與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辨析

刑事指定辯護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進行辯護的一項法律制度,它是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xié)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入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

刑事指定辯護制度與法律援助制度是兩個外延不同、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的概念。從廣義上講,法律援助包含了指定辯護。但是,從狹義上講,他們并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范圍不同。根據(jù)《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條規(guī)定:“(一)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①刑事案件;②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育費、扶養(yǎng)費的法律事項;③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shù)姆墒马?;④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shù)姆墒马?;⑤請求國家賠償?shù)脑V訟案件;⑥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⑦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p>

根據(jù)我國刑事法律相關規(guī)定,指定辯護的范圍僅僅是符合特定條件的部分刑事訴訟案件,從范圍看,指定辯護是法律援助的一個組成部分。

其次是對象不同。根據(jù)《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第二條規(guī)定: “法律援助的對象:(一)具備以下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申請法律援助:①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2.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各地參照當?shù)卣块T的規(guī)定執(zhí)行)。②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赡鼙慌刑幩佬痰男淌卤桓嫒藳]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③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p>

而指定辯護只限于刑事訴訟關系中符合特定條件的被告人;而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范圍更廣一些。另外,對于外國人多數(shù)國家確定在刑事和行政訴訟中,外國人可以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民事訴訟中外國人不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對于法人多數(shù)國家沒有把法人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這是因為法律援助是一種保障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因此,各國一般都不對法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是條件不同。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有:①經濟困難者。世界各國的法律均規(guī)定,只有經濟困難者方可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從司法上對經濟困難者進行救濟的一項制度。旨在避免公民因經濟困難,無法承擔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在我國,對于確實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申請法律援助。②確實需要幫助者。為了避免有人利用法律援助而濫用訴訟權利,世界各國的法律大都規(guī)定,申請法律援助者須有正當理由進行訴訟,即須有勝訴的可能性。如日本法律規(guī)定,法律基于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的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訴訟幫助,但僅限于該案有勝訴的希望。在我國規(guī)定,確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可申請法律援助。

而指定辯護的條件是指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來成年忍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或具有法定的七種情形之一。

第四是程序不同。根據(jù)《司法部關于開疑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第四條規(guī)定,屬于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案件(即刑事訴訟法第34條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第36條、37條所規(guī)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再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定律師擔任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其它法律援助案件,則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或向其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指定辯護與法律援助不是同一概念,但法律援助在某種意義上講包含了指定辯護,指定辯護僅僅是法律援助的一部分。

(二)我國關于形式指定辯護制度的立法規(guī)定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指定辯護包括任意指定辯護和強制指定辯護兩種。任意指定辯護是指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①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②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③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④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⑤具有外國國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⑦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jù)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強制指定辯護是指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①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②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此外,在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中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如第ll條規(guī)定,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第12條規(guī)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肓、

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蛘弑桓嫒丝赡鼙慌刑幩佬潭鴽]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三、我國刑事指定辯護制度的缺陷

(一)指定辯護制度在適用范圍上的規(guī)定有局限性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導處所的相關數(shù)據(jù)顯示,2000年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承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500件,其中刑事被告人是盲、聾、啞的案件4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23件,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346件,該三類案件共計373件,占74.6%:區(qū)縣的法律援助中心共承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733件,刑事被告人是盲、聾、啞的案件125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467件,兩類案件共計592件,占80%。另外,從2006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看,2006年全國共辦理指定辯護案件為96762件,其中未成年人案件53591件,可能被判處死刑案件24206件,盲、聾、啞人案件5017件,一般貧困者案件7056件,其他指定辯護案件6892件。上述五類指定辯護案件的比例為56:25:5:7:7。

通過以上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可以看出:在適用指定辯護的案件中,絕大部分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成年人和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而被指定辯護的案件較少。

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指定辯護的適用范圍包括三種特殊被告人。但在實踐中,需要保護的特殊群體不僅僅局限于此,除肓、聾、啞人以外,身體有其他重大殘疾的被告人、或是雖不夠判處死刑但可能被判處重刑的被告人都屬于需要法律特殊保護的對象。由于強制指定辯護要求人民法院必須為三種特殊被告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不享有指與不指之間的自由裁量權,只能依法直接操作。該制度在適用范嗣上規(guī)定的過于狹窄,使得受該制度保護的被告人的范圍也就很小,那么所謂的法律援助實際上并沒有最大程度地顧及所有需要特殊保護的被告人。

對于任意指定辯護,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7種情形,多數(shù)針對有經濟困難的被告人?!叭我狻笔侵溉嗣穹ㄔ合碛袃煽傻淖杂刹昧繖?,如果出現(xiàn)了法律規(guī)定的7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辯護律師,即使不給特殊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也不違反法律。在司法實踐中,與死刑犯、未成年犯的數(shù)量相比,因經濟困難而無力聘請律師的被告人占很大比重,籠統(tǒng)地將這些被告人列入任意指定辯護的適用范圍中,會由于法院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使得很多貧窮被告人無法獲得國家提供的免費辯護。如何更好地行使司法權力,同時又能充分保障受追訴者的權利,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二)刑事指定辯護制度在適用階段上的限制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指定辯護制度只適用于審判階段。換言之,在審判前的偵查、審查階段,刑事追訴機關不承擔指定辯護的義務,受追訴者不享有獲得指定辯護律師幫助的權利。這種僅在審判階段才可獲得指定辯護人幫助的規(guī)定,對特殊被告人來講是十分不利的。按照現(xiàn)行法律,特殊被告人可以獲得指定辯護律師的時間是開庭10日以前,這就要求,被指定的辯護律師必須在開庭前的短期內完成會見被告人、閱卷、調取證據(jù)等辯護準備,由于從時間上顯得太過倉促,故不能保證取證的質量和出庭辯護的質量,指定辯護制度并沒有發(fā)揮出充分協(xié)助被告的作用。因此,指定辯護制度在適用階段上的規(guī)定存在缺陷。被指定的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過晚,無法作充分有效的準備,也不可能保障被告人的權利。雖然在法律援助條例中規(guī)定,公訴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但申請法律援助并不代表在偵查階段可以獲得指定辯護。因為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的律師的身份不是辯護人,只能算是提供法律幫助的顧問。因此,法律援助條例中的這一規(guī)定不能說明指定辯護適用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

四、我國刑事指定辯護制度的完善

(一)擴大刑事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范圍

聯(lián)合國準則明確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窮無錢聘請律師的,要為其免費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貧窮者的利益,防止因經濟條件的不平等而在司法上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將指定辯護分為強制性的指定辯護和任意性的指定辯護,實際上剝奪了一部分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毫不否認生理、心理有障礙或可能被判處極刑的被告人應當?shù)玫教貏e的保護或慎重對待;但是是否身心健全,經濟困難,罪行較輕的被告人就不應得到法律上的特別保護?答案是否定的。由于行使辯護權方面的特定要求,刑事訴訟中的弱者并不是指生理上、心理上有困難的人,而是指無力充分有效自我防御以對抗國家公訴權的人,從這一意義上來說,所有經濟上有困難而無力聘請律師的被告人都是弱者。因此,有必要將強制性指定辯護的范圍擴大,將因貧困無力自行聘請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納入到指定辯護惠及的的范圍中;換言之,將強制性指定辯護和任意性指定辯護合并,不存在所謂的“可以”指定的情形,但凡涉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是因為貧窮無力聘請律師,都有權利獲得國家為其指定的免費律師——從而打破刑事法律援助適用上的不平等。

(二)將指定辯護的適用擴展至偵查階段

新《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之后活著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是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但是,這僅僅是從法律上賦予了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權利能力”,至于他有沒有實際能力來行使這項權利,法律似乎是在所不問的。如果我們采用目的解釋的方法來推敲這一條款,即法律既然規(guī)定了當事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那么在他未明示放棄該權利而又確無能力委托律師時,負責偵查的偵查機關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協(xié)助其行使辯護權應當是“有權委托辯護人”的題中應有之義,也符合該條款設立之意旨。惟有如此,才能為律師提供充足的時間來就案件情況進行調查、取證以提高辯護質量,也才能真正做到保障人權,消除在法律保護方面的“貧富差距”。此外,將指定辯護的階段向前延伸至偵查階段,可以使指定辯護人獲得更加充足的時間去取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抑制刑訊逼供的頻繁發(fā)生。

參考文獻:

[1]陳瑞華.刑事辯護制度的實證考察[J].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11).

第2篇: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

關鍵詞:中國法律援助;多學科;多層次;完善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對我國的法律援助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務,同時結合社會實踐生活中法律援助確實存在的一些問題,本文提出了有關方面的應對措施以及法律援助存在的價值。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礎

絕大多數(shù)法制健全的國家都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國也不例外,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紀的英國,1994年,我國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作為一種救助社會弱者的制度,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礎。

(一)符合保障人權的根本要求

首先,符合我國憲法保障人權的要求,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面對經濟特別困難無力請律師為其出庭辯護等情況下,國家免費為他們提供法律工作人員的資源利用,可以實現(xiàn)與他人平等的訴訟地位,從而實現(xiàn)基本的人權價值。其次,符合法學的保障人權的法律思想,作為一部偉大的思想論述,其中表明了要關注工人階級的人權,反對資產階級壓榨工人階級,這只是馬克思關注人權的一個小小縮影,馬克思恩格斯在后來的很多著作中都以保障人權為其指導思想,始終站在廣大人民的利益基礎之上。

(二)實現(xiàn)社會平等的價值要求

我國現(xiàn)行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第一是主體平等,即任何人都不允許擁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二就是適用平等,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平等的適用于每一個人,不論其貧富狀況、社會地位、文化程度、民族差異以及性別差異等等。這一原則規(guī)定的初衷是極好的,但是在社會現(xiàn)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公民無法尋求法律救濟,因為他們有些人繳不訟費用無錢請律師,他們的訴訟權利就得不到充分的實現(xiàn)。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現(xiàn)恰到好處的化解了這一問題,也就是說政府通過法律援助使那些社會弱者得到國家的關懷,獲得法律人士的幫助,真正能使我國的司法資源平等的適用于需要這些資源的人。

(三)實現(xiàn)社會公平主義的必然要求

一個社會不僅要強調形式的公平,而且還要注重實質上的公平。實質公平是指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該針對不同的社會群體加以區(qū)別對待。就如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禁止婦女從事高度危險礦井下作業(yè),禁止用人單位聘用童工一樣,我國對處于弱勢地位、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給予這些人特別的權利保護,既是公平正義的體現(xiàn),還是我國實現(xiàn)實質公平正義的要求,因為只有對不同的社會群體加以區(qū)別對待,才能實現(xiàn)社會目的。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yè)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和民事訴訟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蔽覈姆稍贫却嬖谝韵侣┒?。

(一)立法不完善

我國關于法律援助的規(guī)定散落于多部法律和《法律援助條例》中,使得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查找相關法條比較麻煩,而且還很可能導致公民遇到受援案件時不知適用哪部法律的現(xiàn)象大有存在。而且,隨著社會問題的層出不窮,在修改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規(guī)條例時,由于涉及到多部法的修改,會導致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的結果,影響多部法律的穩(wěn)定性。

(二)法律援助在我國的分布不平衡

在我國呈現(xiàn)出這樣一種現(xiàn)象,經濟越發(fā)達的地方法律援助機構越多,而經濟不發(fā)達的地區(qū)法律援助機構也更少,沿海地區(qū)的法律援助機構明顯更多,在中西部法律援助機構明顯更少,這就使某些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得不到援助,使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得不到充分的實現(xiàn)。

(三)法律援助質量低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實行免費的義務制,使得律師在法律援助時因為得不到報酬而對法律援助案件隨便應付了事,其辦案質量可想而知。其實追蹤到問題的根源還是在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道德素質低、法律修養(yǎng)不高。

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面對社會法律援助需求的增多,政府作為法律援助的主要責任主體,它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必須發(fā)揮非政府組織在法律援助中的輔助作用。國外很多國家其實也是以政府作為主導作用,非政府組織的力量作為補充。社會學是理順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的一門學說,在非政府組織研究方面有著獨特的優(yōu)勢,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從法學角度研究,注重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主導作用

大多數(shù)學者研究法律援助時對于怎么完善這種制度都有自己的觀點,但是一個共同點都認為應該發(fā)揮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主導地位。法律援助制度要在偌大的中國完美施行,必然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國的法律援助以政府主導,政府負有法律援助的主要責任。法律援助隊伍可以通過國家統(tǒng)一的考試招錄的方式來選拔,擇優(yōu)錄取,首先保證考試的人員必須是法律專業(yè)科班出生,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質量。“在全國范圍內全面覆蓋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點,開通網(wǎng)上法律援助熱線,構建起多元服務平臺。”

(二)從經濟學角度研究,發(fā)揮市場在法律援助中的激勵作用

1.針對特定的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其實有些人是在勝訴后,是有能力繳納訴訟費以及律師費的,為此我們可以針對這部分人收取定額的費用,對那些經濟特別困難的公民還是免除費用,無償性的提供法律幫助。這樣做的好處就是既能夠避免法律援助案件泛濫,又能夠照顧特定的受援人,還能夠彰顯出法律援助的平等性價值,公平正義的價值屬性,更重要的是還能夠收取一定的法律援助費用,可以收歸國家財政收入,用來支撐法律援助的機構本身運行。

2.制定出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激勵機制。比如,2013年后,有個別省份明確規(guī)定“對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該種獎勵機制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在我國全國范圍內實施,古語有云,獎勵之下有勇夫,也就是說有相對應的法律激勵機制,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就能夠調動起來。其次,在這種激勵制度下,針對每一個法律援助工作者而言,機會都是平等的,只要你認真對待法律援助工作并且取得突出貢獻,你就可以獲得國家的獎勵。再者,既然制定出這種激勵機制,國家就應該給滿足條件的人給予獎勵,比如物質獎勵有金錢,精神獎勵有證書表彰、榮譽稱號等等,而不能夠使這些制度形同虛設,如同一張白紙不能發(fā)揮實際社會作用。最后,對于這些有突出貢獻的人給予獎勵后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宣傳,鼓勵更多的法律工作人員參加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同時調動他們更大的積極性。

(三)從社會學角度研究,發(fā)揮非政府組織在法律援助中的輔助作用

面對數(shù)量繁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單靠政府的力量是明顯不夠的,還要發(fā)揮非政府組織的力量。首先,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要自覺地組織起來,構建起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的社會團體。并且自覺地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咨詢、訴訟文書、作為訴訟或者辯護律師出庭等等。當然要做到這一步必然要求這類主體落實為人民服務的工作態(tài)度,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質以及法律修養(yǎng),為此政府應該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法律援助工作者自覺遵守司法工作人員道德職業(yè)準則。

四、結語

本文闡述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價值和諸多缺陷,并基于此希望從多學科多角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特別是要發(fā)揮市場的作用。我國當前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競爭性和開放性等一般特征,國家鼓勵市場主體在自由公平有序的條件下進行自由競爭,允許市場在社會資源中占主導性的支配地位,對法律援助的激勵機制就體現(xiàn)出這一點。

作者:陳飛 單位:贛南師范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

參考文獻:

[1]李東駿.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關問題思考[J].中國司法,2014,(01).

[2]李想.為更多困難群眾提供優(yōu)質高效法律援助[J].法制日報,2015,(01).

第3篇: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

一、指導思想

通過加強法律援助優(yōu)質服務辦案工作,帶動和促進法律援助各項工作的全面發(fā)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體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與困難群體的需求相適應,與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要求相適用,與民主法制建設相適應,與社會經濟發(fā)展相適應,使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中發(fā)揮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法律援助及相關法律的學習貫徹,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法律援助條例》、《律師法》是指導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相關科室及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法律援助條例》和《律師法》的學習貫徹,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揚執(zhí)法為民、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增強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觀念,提高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穩(wěn)定的責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對律師、法律工作者進行專門培訓,將法律援助相關業(yè)務知識納入到培訓內容中,提高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責任意識和承辦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建設,在原有注冊志愿者隊伍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力量,壯大法律援助服務隊伍,以適應困難群眾的維權需要。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時,要依照司法部、律師協(xié)會有關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要求,盡職盡責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責,切實將援助的義務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確保法律援助義務量的完成。

承辦一定數(shù)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辦理一定數(shù)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義務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據(jù)實際和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人員數(shù)量等情況確定。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時向辦案人員發(fā)放辦案補貼。為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自今年開始在全區(qū)開展法律援助“優(yōu)質服務辦案”評選活動,每年評選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優(yōu)秀辦案人,予以表彰。

(三)暢通渠道,加快案件辦理速度。

1.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手續(xù)。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請求法律援助申請人時,要遵循“兩快、一降低”的原則予以辦理?!皟煽臁本褪潜M快指導和審查申請人搜集與立案相關的證明材料;盡快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法律援助立案、審批手續(xù)?!耙唤档汀笔巧暾埲宿k理立案手續(xù)過程中缺乏非必要相關證明時,降低門檻優(yōu)先為申請人辦理手續(xù),相關證明可在立案后補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中心與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務網(wǎng)絡建設。要發(fā)揮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聯(lián)絡站及“12348”法律服務網(wǎng)絡平臺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詢的同時,對通過網(wǎng)絡平臺請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實行網(wǎng)上申請,盡快受理。此外,聯(lián)絡站經初步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也可通過網(wǎng)絡平臺將相關材料傳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幫助申請人盡快立案并辦理必要手續(xù)。

2.加強法律援助的案前實質審查,把好立案審查關。法律援助的案前審查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關鍵。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案件的實質審查,即除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事項所作的形式上的審查外,還要對案件內容進行審查。通過對申請事項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和理由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進行審查,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圍、是否可能明顯敗訴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最終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3.適當選任、及時指派案件承辦律師、法律工作者。適當選任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基礎。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根據(jù)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專長選任專業(yè)水準高和執(zhí)業(yè)能力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合適人員承辦。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簽訂委托協(xié)議。

4.疑難案件審查時加強集體討論研究。根據(j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規(guī)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應當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疑難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果。依據(jù)這一規(guī)定的精神,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審查小組,加強對疑難案件審查時的集體討論,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審查小組不能決斷的案件,應及時與區(qū)法律援助中心討論研究決定。法律援助中心要發(fā)揮自身的資源優(yōu)勢和公益事業(yè)形象的作用,積極為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建立重大疑難案件指導機制,對疑難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研究論證,積極協(xié)調法院等相關部門,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順利辦理。

(四)進一步加強監(jiān)督檢查力度。

加強監(jiān)督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有效途徑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監(jiān)督檢查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jiān)督檢查內容

(1)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記情況;

(2)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是否在規(guī)定時間,安排承辦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人員是否在規(guī)定時間接待當事人,辦妥授權委托手續(xù);

(3)案件承辦人員是否及時書寫、遞交相應法律文書,進行必要全面的調查取證,按時出庭;

(5)刑事案件的會見過程、會見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

(6)答辯狀、詞、辯護詞等法律文書能否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客觀地提出法律意見;

(7)重大疑難案件是否討論研究,重大情況是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8)有無收受受援人財物,接受受援人吃請,及其他損害、謀取受援人利益的行為;

(9)有無拒絕、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項的行為;

(10)有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機密,當事人個人隱私的行為;

(11)有無其他違法、違規(guī)或有損法律援助信譽的行為。

2.監(jiān)督檢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監(jiān)督檢查中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事中監(jiān)督和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1)參與重大疑難案件討論研究;

(2)參加案件的審理旁聽;

(3)走訪聽取受援人意見;

(4)電話聯(lián)系,及時了解案情及進度情況;

(5)接受投訴,調查處理;

(6)審查案卷,檢查歸檔情況;

(7)情況通報;

(8)其他方法。

3.監(jiān)督檢查程序及責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要以事實為依據(jù),做到合法、客觀、真實、全面、公正,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及時予以制止,督促整改。工作人員應持介紹信和專用監(jiān)督檢查表格進行監(jiān)督檢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時寫出監(jiān)督檢查報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審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據(jù)情況向被監(jiān)督檢查單位或個人提出反饋意見,發(fā)出整改通知,并將監(jiān)督檢查情況作為確認完成法律援助義務量和發(fā)放援助案件辦案補貼的依據(jù)。對辦案不認真、服務態(tài)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權益受損的辦案人員,要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報告司法機關。如果監(jiān)督檢查人員在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敷衍了事,弄虛作假,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4.監(jiān)督檢查時效

監(jiān)督檢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報送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束之日止。

(五)加強檔案歸檔和規(guī)范化管理。

認真貫徹落實區(qū)司法局下發(fā)的《關于轉發(fā)〈市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檔案按照該管理辦法立卷、歸檔。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自辦結各種法律援助事項后15日內,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辦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結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移交手續(xù),由法律援助中心負責歸檔保管,實行法律援助檔案的規(guī)范化管理。

三、幾點要求

(一)提高對加強法律援助優(yōu)質服務辦案工作的認識。法律援助是政府為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是這一惠民工程的執(zhí)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實提高對法律援助優(yōu)質服務辦案質量的認識。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實法律援助各項法律法規(guī),增強工作責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確保法律援助案件優(yōu)質服務辦案質量。

第4篇: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

論文關鍵詞 法律援助 衡量標準 審查方法

隨著法律援助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的相繼頒布,法律援助機構在審查申請者經濟條件時,有了相對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當然,我們不能否認現(xiàn)實生活中申請者的多樣性和案件具體情況的復雜性。下面將淺談的是在立法既定的前提下,如何發(fā)揮法律援助人員的能動性,采取何種措施以統(tǒng)一衡量尺度、克服審查難度,提高法律援助審批決定的規(guī)律性和正確性,指導實踐操作的問題。

一、現(xiàn)行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存在較大差距,很難設定一個全國統(tǒng)一的經濟困難標準。為此,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自行設定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司法部表示,希望各地在制定地方標準時,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既考慮貧困群眾的實際需求,同時兼顧地方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國家鼓勵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盡量放寬標準、降低門檻,使更多人在法律援助制度下受益。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標準:為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援助范圍,讓符合條件的困難公民都能獲得法律援助,有的地區(qū)制定了詳細的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標準。比如:(1)享受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沒有享受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夫妻雙方下崗或失業(yè)均未再就業(yè)尚需撫養(yǎng)子女或贍養(yǎng)老人的、家庭遭受重大變故或其他特殊情況,收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3)外來務工人員;(4)農村人員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地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的;(5)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婦女;(6)見義勇為的無須審查經濟困難證明;(7)現(xiàn)役軍人(僅限士兵)無須審查經濟困難證明;(8)在押服刑人員無須審查經濟困難證明;(9)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二、目前通行的審查方式

法律援助機構在審核申請人的經濟條件時,主要是通過向申請人發(fā)放《經濟困難狀況證明》,要求如實填寫,并由有關部門簽章證明其反映的內容屬實。法律援助機構通常只通過這種格式證明對申請人的經濟條件進行審查,對申請人提供的格式證明以外的其他證明一般不做實體評價,這實際是一種形式審查。這種方式的好處是簡便、直觀、便于判斷、審查效率高。

三、在實踐中,審查經濟條件的主要難點

(一)衡量標準的多元化

經濟困難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那么審查人員究竟是以申請人月收入與最低生活標準比較,以申請人家庭月均收入與之比較,還是綜合評價申請人收入支出差額后再與其比較?很難回答哪種評價標準是科學無誤的。經濟困難標準是能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分水嶺,即使相關標準有了具體法律規(guī)定,然而現(xiàn)實中要正確判別這條“分割線”并不簡單。

(二)受查個體的多樣化

一方面,申請人經濟困難可以分無收入、正在接受“低?!本葷?、收入低于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或者收支差額低于該標準等多種情況,“低保”對象的審查相對容易,無職業(yè)者是否參與其他非正規(guī)就業(yè)、及其具體收支情況等事項審查難度顯然較高。另一方面,申請人可能是本地居民,也可能來自外地,向戶籍在本轄區(qū)外的申請人原籍地或居住地的有關部門獲取其經濟狀況的信息,工作量大、工作周期長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

(三)免審情形的豐富化

根據(jù)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申請者經濟狀況可以免審的情形不斷豐富。其中有硬性規(guī)定的,如:《規(guī)定》第七條對公民因見義勇為行為而主張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規(guī)定免于審查其經濟狀況。再如: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精神,2006年起對部分農民工法律援助申請免除經濟條件審查環(huán)節(jié)。又有一些彈性標準,如本地部分法律援助機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這些特殊的申請者免審經濟條件,就屬于這類情況。免審情形的豐富,尤其是彈性標準的增加,對審查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提高審查準確率和效率的措施

(一)統(tǒng)一標準,綜合評估

這里的“標準”非指省市政府規(guī)定的經濟困難標準,而是衡量申請人經濟實力的具體指標。那么,公民個體的哪項具體指標同規(guī)定的標準作比較,才能確切反映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呢?不同省、市、地區(qū)對該指標的選用也有差異。我國立法雖沒有規(guī)定,但是法律援助實踐表明,選擇上述任何一項指標可能都有局限,唯有將申請人所有的總資產、收入和支出的整體、資產流動能力、固定資產變現(xiàn)的可能等條件作出整體評估,這樣的審查結果才可能最接近客觀事實。簡言之,就是將收入和財產總和扣除基本生活開支后的結果作為基礎評判指標,其他特殊收入(如接受贍養(yǎng)撫養(yǎng))、支出(如醫(yī)療費支出)等作為補充衡量指標。關鍵是這種綜合評價的標準在各法律援助機構中能夠得以一致地施行。

(二)注重方法,加強協(xié)作

首先,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加強審查工作的思想重視程度,樹立審查人員的工作責任感。其次,在審查方式上采用書面審查為主,以向申請人、家庭成員、居(村)委、工作單位等對象詢問了解為輔,如果上述形式審查后仍不能確切掌握申請人經濟狀況的,審查人員應當實地調查、開展實體審查。法律援助機構人員資源有限,應對日益增多和愈加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也許會力不從心,因此依托法律援助多級網(wǎng)絡,向基層政府部門、基層群眾性組織借力,將是很有效的解決方法。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尋求協(xié)作:(1)對街道(鎮(zhèn))法律援助工作站、居(村)委會法律援助工作點的人員,加強經濟條件審查方面的業(yè)務培訓;(2)對負責開具證明的街道(鎮(zhèn))政府的民政部門、社保部門的有關人員,使其熟知法律援助程序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法定義務;(3)申請人需要開具經濟困難證明時,工作站、工作點的人員給予具體指導;(4)遇到出證單位難以查實申請人經濟狀況的,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各部門協(xié)商具體審查方式;(5)需要進一步實體審查的,有關單位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申請人工資單、稅單、社保繳費記錄等證明信息,提供其他可能的協(xié)助。

(三)秉持宗旨,依法把關

第5篇: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

關鍵詞 刑事 法律援助 律師隊伍

作者簡介:李霞,青島市黃島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費用的公民給予免收費或者由當事人分擔部分費用的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權益得以平等實現(xiàn)的一項司法保障制度。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憲法依據(jù)來源于憲法規(guī)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現(xiàn)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本質上是以國家力量來保障公民平等的實現(xiàn)法律賦予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的關系角度來講,現(xiàn)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依據(jù)是:一方面,為社會的貧弱公民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應負的責任;另一方面,從國家獲得刑事法律援助是社會貧弱公民的權利。但實際運行中,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少問題,急需完善。具體來說: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制度設置上的問題有立法層次過低,指導思想不明確、不統(tǒng)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明顯對其認識不足,沒有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刑事訴訟機制中,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處于當然的弱勢地位,二是由于刑事訴訟事關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的財產權、自由權甚至于生命等重要權利,因此,對其在訴訟中的權益有重要保障作用的辯護律師,更應予以充分保障;受援條件中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夠具體且實際適用的標準不符合當前社會實際,援助的覆蓋面窄,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有待規(guī)范和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在實踐中存在問題有責任主體不明確而引起很多負面效應,審判階段法律援助人員介入案件的時間過遲;刑事法律援助需求量與供給能力之間差距較大,刑事法律律師發(fā)展很不平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緊張,缺乏物質保障基礎,嚴重阻礙其發(fā)展等。

針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xiàn)實狀況,本文從以下幾點對策做出完善性分析。

一、構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體系

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刑事法律順利實施的重要方式,對于整個刑事法治程序的推進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健全立法體系則是推進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fā)展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目前比較系統(tǒng)完整的規(guī)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狀況的法律只有《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其余的規(guī)定都散見于相關的政府規(guī)章當中,因而法律援助依舊存在著體系單一,規(guī)定的原則過于模糊、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叢立法構建的角度來看,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補充和完善。

首先,從理論上應重新界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內涵。目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只規(guī)定其內容為提供刑事辯護或,其中以辯護為主。辯護權固然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的一個最需要保護的權利,但是諸如調查取證權、申請鑒定權等權利也需要得到重視?,F(xiàn)實中有些案件的進行需要依賴于一定的科學技術鑒定,而有些科學技術鑒定的費用相當昂貴,嚴重超出了當事人的預付能力,這就可能導致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或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梢姡覈淌路稍膬群^于狹窄,限制了其在實踐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其概念應重新界定為: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而無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提供、辯護、鑒定、取證等無償法律服務的制度。如果這么界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內涵將得到擴充,而其立法及制度建設也需要重新作出相應調整。

其次,將法律援助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入憲。由于我國憲法并未規(guī)定公民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所以無論是低位階的立法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缺乏綱領性指導文件。唯有將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入憲,才能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存在的前提和根據(jù),也才能保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將權利入憲以后,還要加大對這項權利的宣傳力度,使廣大公民真正了解其享有這項權利,并理解其權利的內容和行使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有了強大的法律依據(jù)并被人們深刻理解后,必將在全國范圍內得到真正的貫徹執(zhí)行與普遍實施。

最后,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層次并加快立法步伐。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出現(xiàn)種種問題,這與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無關系,這也表明我們要加快法律援助立法步伐,尤其是將法律援助制度單獨立法。從總體上來說,應該建立上到憲法規(guī)定,中到單行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下到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特定地方的變通執(zhí)行規(guī)定的一整套的法律援助立法。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部科學的單行法律援助立法。只有完善了立法,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貫徹落實,進而推進我國法治進程,也才能真正有效保障人權,使司法公正成為使然。

二、構建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機制

首先,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資金供給保障制度。資金不足是阻礙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fā)展的一個巨大障礙,這造成了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得不到應得的刑事法律援助。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僅僅是靠政府的財政撥款和很少的民間機構的捐贈,而且同國外的很多國家相比,我國的政府財政撥款要比同期的很多國家低很多。法律援助資金狀況反應了各外國政府對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當然,現(xiàn)階段的我國還是一個發(fā)展中國家,完全由國家和各級政府財政承擔法律援助的全部開支,既不實際又是不可能的。而大力吸收民間資金和國外資金贊助、發(fā)行福利彩票、通過經營使原有法律援助資金合法增值等方法都可以有助于解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資金的問題。同時,我國還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實踐來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例如,西歐的德國、瑞典、芬蘭等國廣泛使用的以法律援助保險來解決法律援助經費的方法不失為一種可鑒之舉。 其次,整合刑事法律援助資源,導入激勵機制。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責任主要是由社會律師承擔的,雖然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一定的補貼,但是這種補貼是按案件數(shù)量發(fā)放,這就無法滿足不同的案件對辦案資金的不同需求。對于較復雜的案件,如果承擔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盡職盡責的完成援助任務的話,很可能不僅得不到任何收益,甚至還要倒貼,而且辦理刑事案件還有一定的風險。這就導致了執(zhí)業(yè)律師對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沒有興趣。如果對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產生的費用進行實報實銷的同時還能給予律師適當?shù)难a貼,使刑事法律援助能以市場機制運作,將會大大改善我國現(xiàn)在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積極性不高的問題。

最后,重新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防控體系。根據(jù)《法律援助條例》的規(guī)定,法律援助機構一方面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實施者;另一方面,還要通過檢查法律援助人員在結案后提交的法律文書副本或復印件等材料以實現(xiàn)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監(jiān)督。法律援助機構目前既是管理者,又是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實施者,這樣就導致了職責設置的混亂,由自己監(jiān)督自己,那么其監(jiān)督的質量就不想而知了。筆者建議,具體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全部交由公職律師或委托社會律師辦理,而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專門負責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查和監(jiān)督工作。這樣就既有利于實現(xiàn)有力的監(jiān)督,又可以使各個主題職責分明,利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開展。

三、建立和完善旨在解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問題的制度

我國目前的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刑事法律援助并不完善,所以供需矛盾突出。目前,我國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方法是制定較高的行事法律援助標準,控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shù)量。這種規(guī)定,并不能解決這一矛盾,而且從設計這一制度的初衷來講,這種規(guī)定也是違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目標,這將不利于法治的發(fā)展。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矛盾,且建立符合我國現(xiàn)階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科學界定經濟困難援助標準,改變套用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做法,采用所得稅征收起點的標準。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僅要考慮政府的可承受能力,還需要考慮社會對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并力求在兩者之間實現(xiàn)平衡。國家設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要促進司法公正、維護人人平等的權利,而目前我國實際采用的經濟困難援助標準是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由于這個水平實在太低,根本滿足不了社會需求,所以導致了很多處于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上但卻迫切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貧弱公民得不到國家的刑事法律援助,這嚴重違背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使其價值目標難以充分實現(xiàn)。目前采用國家個人或企業(yè)所得稅征收起點的標準是一種切實可行的做法。因為這一標準不僅可隨經濟社會的發(fā)展而適時調整,而且與黨和國家調節(jié)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標相一致。

第二,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審查機制,實現(xiàn)刑事法律援助效益的最大化,由于調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經濟困難受援標準,實行個人和企業(yè)所得稅征收起點標準以后,會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shù)量大增,超出我國當前的承受能力,那么就需要制定其它的相應制度予以適當控制,減少數(shù)量,使沒有必要提供援助的案件排除在受援范圍之外,具體做法是,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審查機制以審查并決定對某些案件是否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一方面,參照死刑復核制度的價值理念,適當放寬刑事法律援助提供標準,另一方面也適當從嚴,對于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獨使用附加刑的案件,由于我國目前國情所限,則原則上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但是也必須嚴格規(guī)定其適用標準,實踐中可由立法機關對其標準進行細化。

第6篇: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

【關鍵詞】完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建議

當前我國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依舊存在某些不足,也許應該認真思考,尋找到具體的方向,以此明確解決問題的途徑,進而使得法律援助制度最大化地實現(xiàn)其價值,即讓更多的需要法律幫助的人獲得法律上的救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正義。

一、明確法律援助范圍

法律援助范圍的明確,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使得百姓們清楚地知道可以得到法律幫助的具體情形,以避免可以得到幫助的百姓因條件不明確而沒有求助,或者有人魚龍混雜。法律援助的范圍一方面要予以細化,比如明確申請者的年收入在何種水平、何種文化水平,案件所涉及的標的物的重要性或者占據(jù)其收入的比例才可申請;另一方面要予以擴大,要深入農村,尤其要重視到涉法涉訴的上訪案件。

二、規(guī)范法律援助監(jiān)督

一句格言道出了“質量”的重要性,即“質量體現(xiàn)素養(yǎng),素養(yǎng)決定質量,質量決定生存。”而質量的保證離不開有效的監(jiān)督。因此,加強法律監(jiān)督是至關重要的。當前,只是有部分地方建立了法律援助質量監(jiān)控體系,并沒有完全推廣,即很多地方缺乏全面地、系統(tǒng)化地法律援助質量監(jiān)控系統(tǒng)。監(jiān)控體制要構成一個監(jiān)控網(wǎng)絡,對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評估應包括受援助人的回饋、法官的看法、同行的評價以及法律援助機構的考核。首先,受援助人對于法律援助質量的高低最具有發(fā)言權;其次,法官見證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審理過程中的具體表現(xiàn);同行的評估具有客觀性,利于法院工作者的進步;當然,法律援助機構的考核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現(xiàn)在存在著一種情況就是大多數(shù)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特別是市以下的機構既承擔著管理職責,又承擔著辦案任務。這種體制機制不利于科學實現(xiàn)監(jiān)管職能。只有把目前的法律援助機構職能定位在質量監(jiān)管方面,以審查指派案件,制定準入標準、服務標準,實施服務考評等,才能實現(xiàn)管理的高效化、專業(yè)化。[1]因此,地方應當加強法律援助監(jiān)管網(wǎng)絡的鋪設,將受援人、法官、同行、法律援助機構的評價予以綜合,以此作為對法律援助工作者獎懲的標準,使其具有客觀性,同時也利于法律援助事業(yè)質量的提高。

三、壯大法律援助隊伍

法律援助隊伍既包括律師也包括志愿從事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社會人士,而壯大法律援助力量,不僅僅是法律援助工作者數(shù)量的增多,還包括法律援助工作者素養(yǎng)的提升,即質量的提高。

(一)建立專職律師隊伍

專職就是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均由專業(yè)律師承辦,專辦就是在骨干律師事務所的基礎上形成幾家各具特色的專辦所、品牌所(如勞動爭議、刑事犯罪、老年維權等);在骨干律師的基礎上形成未成年、醫(yī)療糾紛、交通事故類案件等多支律師專辦隊伍。[2]當然,各地需要結合本地律師資源的具體豐富程度,如果律師資源匱乏,就不易實行這一模式,如果律師資源豐富,可以借鑒這一模式。不論是何種情況,各地區(qū)都應該完善對律師從事法律援助事業(yè)的具體制度,包括辦案補貼、獎懲機制、責任承擔方式等,根據(jù)當?shù)刎斦杖氲木唧w情況,各地區(qū)應該加大對律師的補貼數(shù)額,提升他們的待遇,由此增強律師們的積極性,讓更多的律師參與法律援助事業(yè)。另外,要合理地分配律師的責任,獎懲分明,由此減少律師們怕承擔的風險太大的憂慮。

(二)吸引更多人加入

法律援助事業(yè)若實現(xiàn)輝煌,絕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或者是律師們的責任,它需要更多社會民眾的加入。當前,很多高校開設有法學課程,有的院校甚至設有法律診所,因此,可以充分利用高校教師、學生這一資源,讓他們積極地加入到社會援助事業(yè)中,既增加了他們的實踐能力,也增添了法律援助的力量。另外,可以通過某些優(yōu)惠政策,吸引社會上更多人士積極參與法律援助。

(三)提升工作者素養(yǎng)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希望工程”,它不僅需要援助者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還需要他們具備法律素養(yǎng)、道德修養(yǎng),因為他們需要耐心地為受援者講解各種法律知識,需要耐心地幫助受援者尋求各種證據(jù)等。對此,一方面,可以集中培訓法援者;另一方面,可以邀請從事法律援助事業(yè)時間較長的有經驗的工作者為大家講解,漸漸地提升每一位法援者的道德水準。

四、豐富法律援助方式

(一)推行“巡回”制度

所謂“巡回”制度就是指地方的有關機構可以集合法律援助的從業(yè)者以及志愿人士不定時地到各地區(qū)特別是農村地區(qū)或邊遠的山區(qū)進行調查,一方面向當?shù)匕傩諅鬟f法律援助的相關制度、有關知識,另一方面積極援助需要法律幫助的百姓。

(二)推廣“指派點援制”

指派點援制是讓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機構公布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師名單中選擇承辦人,再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該承辦人的辦案方式。但目前點援制只適用疑難復雜重特大案件,普及程度不高。[3]因此,各個地方可以根據(jù)當?shù)氐穆蓭熧Y源,完善法律援助志愿律師團體,讓指派點援制得以推廣、得以普遍化。

(三)規(guī)范民間援助力量

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則是指出于公益目的,為處于社會弱勢群體的公民依法免費提供法律事務方面幫助的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4]各個地方要結合本地民間援助發(fā)展的具體情況,積極鼓勵民間援助力量地發(fā)展,同時,規(guī)范這一力量,讓其有效地彌補政府法律援助力量的不足,二者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本地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發(fā)展。

五、協(xié)調各部門工作機制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各部門工作協(xié)調職能,主要體現(xiàn)在法律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之間進行聯(lián)系溝通,相互交換意見,理順工作關系,為本轄區(qū)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有序發(fā)展創(chuàng)造有利的環(huán)境和條件。協(xié)調既包括法律援助機構與司法行政內部相關業(yè)務部門,如律所、基層工作管理部門之間、不同地方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xié)調,也包括法律援助機構財政、法院、社會團體等相關部門的協(xié)調。通過協(xié)調,相互間就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某些事項達成一致的看法,或者共同下發(fā)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5]對于這一機制的協(xié)調,應當具有具體的政策、制度,或者是法律文件,不同地方根據(jù)本地的具體情況,合理地協(xié)調不同層級或同一層級不同區(qū)域的法律援助機構之間以及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關系,使法律援助更加順利地開展,以更順暢地保障人民的權益。法律援助需要實踐,一切美好的理論如果不被踐行,那只是一張張寫滿文字的毫無意義的紙。所以,各個地方不僅要結合當?shù)氐慕洕⒄?、文化等具體狀況不斷地完善相關制度,同時,要將這些“頂層設計”運用到實際中,構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法律援助機制,讓百姓真正地得到實惠,讓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獲得正義,同時,讓更多人的法律素養(yǎng)有所提升,以此推動當?shù)氐姆ㄖ平ㄔO。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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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立家.我國法律援助若干理念辨析[J].中國司法,2014(8):63.

[4]武元軍.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之關系研究[J].20153(中):166.

第7篇: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

為此,國務院通過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審理勞動關系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二)》、司法部通過了《關于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通過了《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若干規(guī)定》等相關的法規(guī)、解釋和政策,為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但由于各項制度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現(xiàn)象仍十分嚴重。

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年2月所做的調查顯示,欠薪仍在困擾者農民工。工資拖欠現(xiàn)象雖有所改觀,但仍在部分企業(yè)存在。調查中,被拖欠工資的企業(yè)農民工平均被拖欠金額約為2100元,平均被1.9個企業(yè)拖欠過工資【1】。為貫徹“執(zhí)政為公”、“司法為民”的理念,平衡農民工勞資糾紛中的弱勢地位,發(fā)揮我黨領導下的綜合治理的優(yōu)勢,應建立多元化農民工勞資糾紛解決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一、目前農民工勞資糾紛解決機制

(一)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提出舉報和投訴

根據(jù)國務院《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jiān)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于勞動保障監(jiān)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根據(jù)《勞動法》第91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國務院《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2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2)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3)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根?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若干規(guī)定》第15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1)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2)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3)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二)勞動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單位工會組織下設的民間自治性組織,是處理勞動糾紛的重要機制,調解非勞動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根據(jù)《勞動法》第77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調解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但是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關系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二)》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jù)。

(三)勞動仲裁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勞動法》的規(guī)定,對于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協(xié)議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zhí)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fā)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2)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訟的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訟;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絕大多數(shù)的案件都要經過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只有少數(shù)的勞資糾紛的案件,勞動者可以不經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關系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二)》第3條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該解釋第17條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xié)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p>

二、目前農民工勞資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一調一裁二審”的體制導致勞動爭議糾紛解決過程周期長、成本高

根據(jù)《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勞動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期限是60日,案件復雜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當事人不服裁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法院適用民事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6個月;若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二審程序審理期限是3個月,特殊情況也可延長。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在正常情況下也往往需要近1年的時間才能解決。這種耗時費力的爭議解決機制,往往會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很大的損害,因為資方利用法律規(guī)定中的弊端采用拖延戰(zhàn)術,勞動者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很可能因為折騰不起而放棄救濟。從審判的社會效果來看,后一種處理方式程序相對繁瑣,時間消耗較長,農民工往往難以等待,特別是農民工的工資到了歲末年尾就會出現(xiàn)討要高峰,外出務工者急于拿到工錢后返鄉(xiāng)過年,長時間的等待容易引發(fā)惡性事件。

(二)農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維權意識比較淡薄

農民工受文化知識水平及經驗所限,往往不知道該到哪個部門投訴,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久拖不決。農民工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比較淡薄,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也聽之任之。有些農民工為了保證擇業(yè)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fā)生侵權事件,農民工自身缺乏證據(jù),加之取證困難,導致其合法權益難以受到法律保護,不利于維權工作開展。

(三)部門缺乏配合協(xié)調,維權資源存在不足

當前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上,存在著制度不銜接、工作不順暢等問題,由于條塊分割,各自為陣,缺少統(tǒng)一的機構和協(xié)作機制,部門之間雖然有一些小范圍的協(xié)作和配合,但總體來看,在協(xié)調配合上還不適應維權需要,維權資源還未有效整合,綜合維權優(yōu)勢還未形成。在財力、人力上,維權經費和人員配備的缺口較大,使部門職能作用難以充分發(fā)揮。

三、農民工勞資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

針對我國農民工勞資糾紛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建立多方聯(lián)動、彼此協(xié)調、相互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一)建立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

為解決目前我國農民工勞資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各自獨立、互不銜接的局面,以及農民工對各種解決機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取證能力等特點,在區(qū)黨委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我黨領導下多方參與的社會綜合治理的優(yōu)勢,建立多方參與的農民工勞資解決聯(lián)動機制,形成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聯(lián)席會議制度。聯(lián)席會議的成員包括:法院、勞動監(jiān)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建設部門、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辦。聯(lián)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建立、健全農民工投訴登記制度,對于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案件簡化立案程序、及時予以處理,需要其他成員單位協(xié)助解決的,及時聯(lián)系有關單位;對于不屬于自己處理或管轄的案件,將登記信息及時通知主管單位,引導投訴農民工到主管部門解決,并建立案件處理信息反饋制度,跟蹤了解案件處理進程和結果。各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定期把農民工投訴登記信息、立案情況、案件處理情況匯總報辦,由辦匯總,在聯(lián)席會議上進行通報,對一些重大、復雜的案件、群體性案件共同會診,建立多成員聯(lián)動的簡便、快捷的解決糾紛機制,確保農民工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二)建立綜合分析、協(xié)調處理機制

充分發(fā)揮的信息暢通機制,在辦建立專門的農民工勞動糾紛解決窗口,對農民工的投訴及時登記受理,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把案件移交相應的單位進行處理,建立案件跟蹤和反饋制度。辦同時擔負起聯(lián)席會議溝通部門的作用,對于聯(lián)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定期匯報的農民工投訴、立案及處理案件的信息進行匯總,加強綜合分析,及時反映社情民意,協(xié)調各單位對農民工勞動糾紛的聯(lián)動處理。通過月矛盾糾紛預警排查調處機制、月通報、要事快報和不定期匯報制度,排查不穩(wěn)定因素,及時解決農民工勞動糾紛。

(三)加強勞動監(jiān)察處理機制,完善勞動監(jiān)察與其他部門的協(xié)調體系

根據(jù)我國《勞動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guī)定,勞動監(jiān)察是我國勞動法授予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責。勞動監(jiān)察部門接受勞動者的投訴、履行日常檢查和書面審查職責,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用人單位有權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可以進行強制性的調查收集證據(jù)和證據(jù)保全活動,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的行政部門。國務院在《關于解決農民工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強化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加強勞動保障監(jiān)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

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勞動監(jiān)察部門對于發(fā)現(xiàn)的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項應及時登記,對于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事項及時立案處理,需要人民法院協(xié)助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及時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對于農民投訴或在例行檢查中發(fā)現(xiàn)屬于國務院《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21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若干規(guī)定》第15條、16條規(guī)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fā)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guī)定處理。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勞動監(jiān)察部門對于勞動賠償爭議等事項雖然沒有處理的權力,但是對于用于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事項應及時予以查處,在查處過程中,要培養(yǎng)證據(jù)保全意識,妥善保全證據(jù),并引導當事人到相應的部門進行處理,協(xié)助有關部門提供案件相關的證據(jù),在仲裁、訴訟過程中積極幫助農民工提供、收集證據(jù),在按勞動爭議程序解決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有毀滅證據(jù)、轉移財產等行為的,及時向農民工和案件受理單位報告,引導農民工申請采取證據(jù)保全、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等措施,以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四)關注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建立仲裁申訴綠色通道

國務院在《關于解決農民工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yōu)先審理。根據(jù)實踐中的經驗,可以推行“農民工案件優(yōu)先”原則,堅持快立、快審、快結,使有爭議的案件能夠及時辦理,盡早辦結。在受理農民工拖欠工資案件全過程中,不向農民工收取任何費用。在勞動仲裁中,從保護農民工權益出發(fā),對《勞動法》第82條規(guī)定的“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算”的解釋要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關系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二)》第1條規(guī)定。在勞動仲裁中根據(jù)情況,需要作出先予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的、證據(jù)保全的,及時引導農民工主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協(xié)助和支持。同時,在勞動仲裁過程中,對農民工履行釋明義務,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五)做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國務院在《關于解決農民工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yè)協(xié)會應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yè)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xié)調及調解活動。鼓勵、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yè)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并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政府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根據(jù)國務院的精神,全國許多城市先后建立了農民工法律援助站,由政府出資給援助站,提供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適當給予支持【2】。法律援助人員積極參與農民工勞動糾紛的調解工作。積極與勞動監(jiān)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聯(lián)系,為農民工勞資糾紛解決提供法律援助。盡管農民工法律援助站對于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能提供有益的幫助,但是由于人員、經費等問題限制了其作用的發(fā)揮。筆者認為,司法局和律師協(xié)會應規(guī)定,每個律師每年至少承擔一件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同時應鼓勵在校法律院系學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六)建立快速立案、審理和執(zhí)行的訴訟機制

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不斷發(fā)生新的變化,全國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每年約以20%的速度遞增,成為民事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秳趧雍贤ā穼嵤┮院?這一情況更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農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特別是積極解決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明確勞動者以單位的工資欠條作為證據(j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8篇: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

[關鍵詞]訴訟保險制度;制度移植;制度設計

接近正義是20世紀下半葉以來訴訟領域興起的一股潮流,至今仍方興未艾。針對不少公民因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而被阻擋于法院大門之外的現(xiàn)狀,現(xiàn)代各國設立了各種援助制度,訴訟保險制度(legalexpensesinsurance)即為其中之一。那么,我國是否能夠并且應當移植該項制度呢?若然,具體制度又該如何設計?本文擬對此作一研究,以求教于同行。

一、訴訟保險制度概述

訴訟保險是指投保人事先購買確定的訴訟險種,當其就承保范圍內的事項與他人發(fā)生民事訴訟時,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一定訴訟費用的一項保險法律制度。訴訟保險制度最初產生于19世紀的法國,其雛形是1897年成立的“醫(yī)療糾紛基金”(SouMédical),該組織要求其成員每天認捐一個“蘇”(Sou,法國輔幣名,相當于1/20法郎),而認捐“蘇“的行為相當于今天的購買訴訟保險行為,凡認捐的成員都可在日后與他人發(fā)生法律糾紛時,通過組織的力量獲得法律幫助和經濟援助。1917年法國魯曼地區(qū)出現(xiàn)的“汽車運動保衛(wèi)制度”(DéfenceAutomobileSportive)即是現(xiàn)代意義上的訴訟保險制度誕生的標志。隨后,德國也設立了“德國汽車保險制度”(DeutscherAutomobileSchutz),并將訴訟保險的范圍逐步拓展到其他財產性民事糾紛領域。到目前為止,歐洲各國普遍建立了訴訟保險制度,并在巴黎設立了歐洲保險委員會,其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德國、丹麥、意大利、英國等。

訴訟保險在形式上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單獨式(Stand-alones),是指與其他保險類別沒有聯(lián)系而獨立存在的訴訟保險;二是附加式(Adds-ons),是指在其他險別上附加的訴訟保險,其投保對象主要是房地產和機動車訴訟;三是合作式(Cooperatives),是指從事傳統(tǒng)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與專營訴訟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合作開辦的訴訟保險。

訴訟保險的保險范圍通常包括法院費用和律師費用,并以后者居多。保險公司承擔的訴訟風險包括合作風險(riskofcooperativeagreement)和異議風險(riskofdisagreement)。在合作風險中,訴訟風險主要是由訴訟進程時間不確定而產生的風險,在其承保范圍內,將來可能發(fā)生的理賠金額是能夠預測的,但在異議風險中,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都很難預測,其原因在于,投保異議風險的案件在發(fā)生時間上具有不確定性。例如,人們無法預測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確切時間,也很難預測為此進行民事訴訟所需的訴訟費用。正是由于異議風險的存在,才促使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保險方式來分散個體的訴訟風險負擔,這也是訴訟保險制度得以產生和發(fā)展根本動因。

訴訟保險是一種將訴訟風險進行社會分散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適用對象是介于富人與窮人之間的中產階層。有學者認為,當權利受到侵犯時,訴訟保險的被保險人提訟的傾向性大于未投保者,就此而言,訴訟保險具有促進潛在權利顯現(xiàn)化、形式權利實質化,進而實現(xiàn)法的支配和法律平等的“公器”功能。此外,訴訟保險還具有副位功能,即通過向當事人介紹律師以及擴大有訴訟經濟能力人的范圍,以普及法律服務,進而促使律師業(yè)務更趨于合理化。

二、我國移植訴訟保險制度的分析

(一)經濟分析。保險學中的風險是指損失發(fā)生及其程度的不確定性,其構成要素有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風險損失,三者的關系是:風險因素(如火災隱患)的客觀存在導致了風險事故(如火災)的產生,風險事故的產生引起了風險損失(如財產毀損),風險則為三者的共同作用結果。面對訴訟風險,我們可以作如下解釋:人們進行經濟交往必然產生利益沖突,沖突的客觀存在必然導致發(fā)生民事訴訟,訴訟費用作為一種經濟損失隨之產生。由此可見,訴訟費用風險在構成上完全具備可保風險的基本要素,從而對訴訟費用予以保險是可能的。

有風險就要進行管理。訴訟費用具有可保性并不意味著非保險訴訟費用風險就無法進行管理,這里還有一個最優(yōu)選擇問題。常見的風險管理方法有控制型(如回避、預防等)和財務型(如自留、轉移等)兩種,保險屬于財務型手段。每一種風險管理手段均有其適用范圍:當損失程度高但損失頻率低時,可選用風險回避;當損失程度低且損失頻率也低時,可選擇風險自留和損失預防;當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都高時,就應選用風險轉移和損失抑制了,此時,保險為最佳選擇。

(二)法律分析。就訴訟費用導致的“權利貧困化”,學者們設想了各種解決方案,有的主張取消審判費用,完全由國家財政負擔,是為取消主義;有的主張由國家對確有經濟困難的人員實行司法救助,減免其審判費用,此為減免主義;還有的主張實行法律援助,減免當事人的律師費用。

先就取消主義來說,其理論基礎是:解決糾紛、保護私權是國家的責任,現(xiàn)代國家又都是租稅國家,故訴訟費用應當由國家財政負擔。但是,制度構建往往是相關制度原理相互競爭的產物。就訴訟費用的負擔在國家與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而言,還應當考慮國家財政負擔、民事訴訟的性質和原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以及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等因素。就此,學者們多持受益者負擔原則,即審判制度的維持不是完全依靠一般的公共稅收,實行公共負擔原則,而是要求當事人也負擔一部分。由此可見,取消主義不可行。

再就減免主義而言,司法救助是對審判費用的負擔在國家與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調整,將本應由當事人負擔的部分費用轉由國家暫時或最終負擔。但從上文可知,這種轉移是有限度的。因此,減免主義亦有其局限性。

現(xiàn)代各國多將法律援助定位為國家責任,由此出發(fā),法律援助只能是有限的。目前,我國的民事法律援助只能適用于我國公民,團體組織不能申請,但現(xiàn)實生活中并不乏經濟困難而又亟需法律救濟的團體組織。其次,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律師費用時才能獲得法律援助。最后,法律援助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制約了其功能的有效發(fā)揮。例如,雖然從理念上說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具體的制度構建和實踐都抹上了濃厚的行政色彩,出現(xiàn)了強調國家利益和國家政策而忽視當事人權利的總體趨勢,隔斷了法律援助與保障當事人權利之間內在的固有的聯(lián)系。因此,法律援助制度也有其不足。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屬于國家對公民實施的“他律性援助”,并且其主要適用于經濟困難群體,中產者是被排除在外的,于是就可能導致中產者雖難以支付訴訟費用,但卻無法獲得援助,而成為真正的“權利貧困者”。而受制于國家財力等因素,訴訟免費主義也行不通。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種既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又具有廣泛適用面的新型制度。訴訟保險制度正是這樣一種制度,它具有以商業(yè)活動為基礎來達到公共目的的復合性格,為促進公益性調整與私益性調整相互結合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切入口。

(三)其他條件分析。根據(jù)西方的實踐經驗,訴訟保險制度能否獲得成功,主要取決于三個條件。一是保險公司在接受當事人投保前,應當對將來可能發(fā)生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進行準確預測;二是存在一定的保險市場份額和一定數(shù)量的保險公司;三是有一批符合資質的訴訟保險法律專家。先就條件一來說,根據(jù)我國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審判費用是較容易預測的。律師費用雖然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隨著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協(xié)陸續(xù)出臺律師收費指導性規(guī)定,并要求律師履行收費告知義務,目前律師費用大體上是可以預測的,現(xiàn)實中發(fā)生的律師費用糾紛,主要是律師未能善盡職責或未能履行費用告知義務所致。因此,訴訟費用是可以預測的。再就條件二而言,雖然我國至今還沒有訴訟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訴訟保險制度還缺乏法律支持;法律界和保險界對訴訟保險的學理研究也不夠;許多公民的法律維權意識還不強,但是,這并不會妨礙訴訟保險市場的產生和發(fā)展。恰恰相反,法律規(guī)范和理論建樹往往是在實踐已經有了一定的發(fā)展以后才出現(xiàn)的。認為我國公民的維權意識不強可能影響訴訟保險市場的成長,則更是沒有道理。目前,在沿海發(fā)達地區(qū),盡管法官們普遍超負荷工作,案件積壓仍較為嚴重,即使是在內地,案件也不在少數(shù)。傳統(tǒng)無訟價值觀對公民訴訟意識的影響并不像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那樣大,許多人在權利受到侵犯之后沒有訴諸法院,往往是在利益權衡——尤其是對因司法腐敗等因素可能導致司法救濟低效甚至無效予以考慮之后作出的理性選擇。至于訴訟保險還要求具有一定數(shù)量的符合資質條件的法律專家,這個問題的解決應該也是不難的,現(xiàn)有法律從業(yè)人員經過一定時間的培訓就能勝任。

三、建構我國訴訟保險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模式之選擇

國外的訴訟保險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市場模式。即公民根據(jù)自己的實際需要自由決定購買何類險種,并且可以在保險條款約定的法律服務費用的額度范圍內自由選擇律師,保險公司則根據(jù)事先商定的法律服務明細表約定的金額支付保險金。二為政府指導模式。其最大特點是由政府確定訴訟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險種的設置及其收費標準以及市場化程度等均須經政府許可或確定。該模式主要適用于帶有公益性質的訴訟,如勞動保護訴訟等。三是利益協(xié)同模式。其最大特點是將全面成功報酬制與保險制度有機結合起來,以促進律師業(yè)和保險業(yè)的利益最大化。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理賠之后便取得了向律師收取一定費用的權利,訴訟保險制度依靠預收的保險費和律師業(yè)務的恢復額兩部分資金進行運營。

上述三種模式各有優(yōu)缺點。市場模式雖然具有保險關系各方權利義務明確的優(yōu)點,但可能發(fā)生“市場失靈”現(xiàn)象;政府指導模式雖然能夠發(fā)揮政府調整市場的作用,但可能影響保險公司的積極性;至于利益協(xié)同模式,雖然可以提高各方的積極性,但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和律師過于追求商業(yè)利益從而損及接近正義目標的達成。本著揚長避短的原則,筆者以為,應當區(qū)別不同險種而采用不同的模式:對于非公益性的訴訟,可以采取市場化模式和利益協(xié)同模式;對于公益性較強的勞動保護和醫(yī)療訴訟等,可以考慮采取政府指導模式;而對于環(huán)境侵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訴訟等主體眾多但利益分散的訴訟,可以采用利益協(xié)同模式。

(二)具體制度設計

1.保險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總體而言,訴訟保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當事人在訴訟中支出的各種費用,包括審判費用、當事人費用和人費用。但因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的費用、因被保險人的不當行為而額外增加的費用以及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的訴訟費用除外。

2.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確定應當分別不同險種,根據(jù)各類險別的風險大小和損失率高低來確定,然后采用表定法綜合每一被保險人的具體情況對基本費率進行修正。為了減少管理費用,在經營了一段時間之后,可以采取經驗法,依據(jù)最近三年的平均保險費確定當年的保險費率。計算公式如下:

M=(A-E)C/E

在上述公式中,A代表最近三年的平均損失,E代表適用的預期損失,C代表依據(jù)經驗確定的可靠系數(shù),M代表修正系數(shù)。

3.賠償限額和免賠額。訴訟保險的承保對象為訴訟費用,其數(shù)額大小往往很難準確預測。因此,訴訟保險沒有保險金額的規(guī)定,而是采用由保險雙方約定賠償限額的方式確定保險人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的確定方式有三種,即每次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及每次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相結合。由于訴訟保險的保險標的一般較小,故而一般不宜對作為起賠點的免賠額進行規(guī)定。大型企業(yè)間的訴訟保險除外。

(三)法律規(guī)制措施

由于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訴訟保險致使訴訟費用的預防和懲罰功能相對減弱。因此,便可能發(fā)生當事人濫權的現(xiàn)象,如缺乏準備、提出過高的訴訟請求、和解率下降以及上訴率升高等。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進行規(guī)范。措施之一是由保險公司聘請法律專家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當事人評估訴訟成本和訴訟收益,以決定是否或提出多大的訴訟請求額等。措施之二是由保險公司對當事人的進行訴前審查,但審查標準不應過于嚴格,只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是沒有依據(jù),均應允許其提訟。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利用提供法律咨詢和訴前審查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應當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利。對保險公司拒付保險金不服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師對拒付理由進行調查直至提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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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李本.中國的律師、法律援助與合法性[A].許傳璽.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法律發(fā)展[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第9篇: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

一、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的理論基礎

構建一個科學合理的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首先必須弄清諸如核心概念、構建原則、基本要素等重要理論問題。

(一)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的核心概念

1.法律援助質量。質量概念有廣狹二義,前者指法律援助工作滿足明確或隱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總和,后者是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案件活動滿足明確或隱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總和。本文采用狹義闡述。其中,需要和滿足需要為質量的核心內容,這種需要包括法律和行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的要求,也包括受援人提出的要求。因此,法律援助質量實質上是法援人員辦理案件活動滿足法律、行業(yè)規(guī)范要求和受援人要求的程度,它是通過法援人員辦理案件活動滿足各種要求的能力的一系列特性表現(xiàn)出來的。揭示法律援助質量所包含的特性至關重要,因為它們反映了辦案的要求和滿足要求的能力,也是制定法律援助質量標準和評價指標的基本依據(jù)。我們認為,這些特性主要包括:(1)功能性,即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能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實現(xiàn)社會公正和社會秩序。(2)規(guī)范性,即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能按照法律、行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的環(huán)節(jié)和要求操作。(3)可靠性,即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能做到準確,不出差錯。(4)安全性,即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能有效避免受援人的訴訟風險。(5)時間性,即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能做到及時、準時和省時。(6)勤勉性,即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能做到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正和社會秩序。(7)文明性,即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能做到主動熱情,尊重、重視受援人的意見和訴求。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特性只是確定了法律援助質量標準的基本方面,而它們所提出的要求則構成法律援助質量標準的具體內容。對于確定該標準的基點,有學者認為,“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應當是一個合格標準,即基本要求或最低要求”①。我們認為,該學者的觀點是正確的,它為制定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指標進行了定位。當然,基于這些特性所提出的基本要求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法律、行業(yè)規(guī)范的修改和受援人要求的提升而不斷提高的,由此法律援助質量標準也將隨之不斷提升。2.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是指在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和辦結后,由評價主體按照評價指標對法援人員承辦案件質量進行全面綜合審查和評定的活動。它具有三個特征:第一,專業(yè)性和技術性的統(tǒng)一。從評價內容看,評價主體是對法援人員運用法律專業(yè)知識辦理案件能力的評定,這使得評價活動具有法律專業(yè)性;從評價手段看,評價主體是按照一系列評價指標對法援人員辦案情況作出評定,這使得評價活動帶有技術性。第二,全程性和事后性的統(tǒng)一。從評價實施看,它是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管理人員進行的過程評價和法律專家進行的案后評價的結合,評價結果是兩者評分的相加。第三,全面性和綜合性的統(tǒng)一。全面性就是評價主體對法援人員在了解案情、證據(jù)搜集、參加庭審、整理案卷等各辦案環(huán)節(jié)的工作進行評價;綜合性就是評價主體對法援人員辦案的業(yè)務狀況和態(tài)度狀況作出綜合評價。法律援助質量評價能有效彌補法律援助質量評估和法律援助質量過程監(jiān)管的缺陷。質量評估僅是結案后的專家評價,其最大缺陷是專家面對的案卷材料和受援人反饋意見等評估材料不能充分反映法援人員庭審表現(xiàn)等動態(tài)狀況和現(xiàn)場效果,也不能準確反映受援人的真實感受和投訴原委,從而影響評估的準確性。過程監(jiān)管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人員實施的,由于監(jiān)管者受到人員數(shù)量、專業(yè)能力、查閱完整案卷材料等限制,加上質量監(jiān)督體系缺乏,這種監(jiān)管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以過程評價和案后評價相結合、多元主體參與評價為特征的法律援助質量評價能夠很好解決上述問題,以提高評價的準確性和有效性。3.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是指由一系列相互聯(lián)系、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評價要素構成的整體,包括評價對象、評價指標、評價主體、評價方法、評價程序等。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具有整體性、系統(tǒng)性、協(xié)調性的內涵特征。從整體性來說,評價體系是由上述若干評價要素所構成的一個整體。從系統(tǒng)性來說,評價體系是由這些評價要素構成的嚴整有序的運行系統(tǒng),它們之間相互聯(lián)系又相互作用。從協(xié)調性來說,評價體系的各評價要素之間相互協(xié)調配合,緊密銜接。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的核心是強調以人為本。這是因為,法律援助的服務需求來源于受援人,而服務的提供者是法援人員,建立該體系的目的根本上是為了滿足受援人的需求,實現(xiàn)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使法援人員積極地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工作,提升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二)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的構建原則

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是奠基于一定的原則之上的,因為這些原則內含了構建者的價值追求,決定了體系中各要素的內容確定和規(guī)范設計。1.科學性原則??茖W性原則就是構建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必須遵循援助案件辦理的規(guī)律,符合法律援助質量及其評價的要求,確保質量評價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它要求:(1)在設計評價指標時,要按照案件辦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對照法律援助的質量要求,找到影響質量的各種因素以及支撐這些因素的可考量的辦案行為,并按照影響大小合理分配評價分值,以此形成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2)在確定評價主體時,要分析評價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對于評價主體的要求,以此作出不同評價主體的合理定位和事務安排。(3)在考慮評價方法時,要研究評價主體進行評價的分工和內容,以此確定保障其準確評價的基本方法。(4)在制定評價程序時,要認真分析各個工作步驟與評價結果的關系,以作出合理的程序設計。2.可行性原則。可行性原則就是構建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必須符合本地區(qū)援助案件辦理的實際情況和實施質量評價的具體條件,便于有效開展法律援助質量評價工作。它要求:(1)在設計評價指標時,要從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和具體條件出發(fā),找到影響案件質量的核心因素與重要行為,構建起適合本地區(qū)、簡便有效的指標體系。(2)在考慮評價主體、方法和程序時,要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明確評價主體的各自權限,確定切實可行的評價方法,形成高效便捷的評價程序。3.合目的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就是構建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必須合乎自身的目的,即更好地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和提升案件辦理質量,從而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援助質量評價工作。它要求:(1)在設計評價指標時,要從影響案件辦理的關鍵行為和提升辦案水平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入手,考慮一級、二級指標和具體評價標準,確定其分值和權重。(2)在確定評價對象時,要將案件風險狀況和承辦律師覆蓋面作為考量因素。(3)在確定評價主體時,應將受援人納入其中。(4)有效運用評價結果,實現(xiàn)評價自身的目的。

(三)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的基本要素

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是由相互關聯(lián)的諸多要素構成的完整系統(tǒng),每個要素在系統(tǒng)中都處于一定位置并起著特定作用,以確保系統(tǒng)功能的實現(xiàn)。這些要素主要包括評價對象、評價指標、評價主體、評價方法和評價程序。1.評價對象。評價對象就是對法援人員從事的哪些法律援助工作進行質量評價。目前,浦東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服務數(shù)量很大,2015年辦理的刑事、民事案件達5327件,提供的法律咨詢更多??紤]到評價的人員、時間、經費有限,辦案比咨詢對保護受援人權益更為重要,因此我們將評價對象限于法援人員辦理刑事、民事案件的個案質量狀況。當然,由于條件限制,我們只能對其中的部分案件進行評價。在確定評價對象時,應考慮如下因素:(1)被評案件的數(shù)量。被評案件數(shù)量多少取決于評價主體的承受能力和評價工作的經費安排。2013年,浦東新區(qū)法援中心監(jiān)督崗人員對刑事案件的旁聽率達5%②,結案后對100個案件(刑事、民事案件各50個)進行專家評估③。綜合各種因素,我們認為每年評價150個案件為宜,約占案件總數(shù)的3%。(2)被評案件的風險狀況。案件的復雜程度、社會影響面和當事人心理期望值決定了案件風險的大小,對辦案質量產生影響,從提升法援人員辦案水平的目的出發(fā),對風險大的案件進行評價更有意義?;谶@種考慮,根據(jù)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2015年1月30日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風險評定標準》,結合評價案件數(shù)量和目的的考量,A類(風險很大)案件因其數(shù)量少且辦案能力提升價值高,列入必須評價的范圍;B類(風險較大)案件因其數(shù)量較多且辦案能力提升價值較高,列入選擇評價的范圍,即采用隨機抽取辦法加以確定。(3)被評案件承辦律師的覆蓋面。目前,約160名律師參與浦東新區(qū)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為了使大多數(shù)律師所辦案件能被評價,我們在確定被評案件時,除了A類(風險很大)案件必評外,對B類(風險較大)案件的抽取須做到兩點:一是A類(風險很大)案件承辦人所辦的B類(風險較大)案件,不再列入評價范圍;二是僅承辦B類(風險較大)案件的承辦人,抽取其承辦的一個案件列入評價范圍。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是過程評價和案后評價的結合,因此評價對象由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指派崗人員按上述辦法加以確定。2.評價指標。評價指標就是評價人員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進行評價的具體標準。它是測量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工具,在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設計評價指標首先就要尋找一系列能夠影響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具有可控性和不變性的因素,它反映的是法援人員的辦案行為,從一般行為到具體行為,由此形成基本因素和具體因素,然后將這些因素進行排列構成包含多級指標的指標體系。從法律援助質量的要求看,影響質量的基本因素有兩個,即法援人員的業(yè)務狀況和服務態(tài)度,它們構成一級指標,在此基礎上尋找具體因素,由此設立二級、三級指標。在安排各個指標的分值時,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每個指標的好中差的分值;二是每個指標分值的權重。3.評價主體和評價方法。評價主體就是由誰來實施法律援助質量評價,評價方法就是評價主體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進行評價的途徑。由于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是過程評價和案后評價的結合,因此須由多種主體采用各自方法作出評價。具體包括:(1)法援中心受理指派人員通過接受報告、進行檢查等方法,對法援人員相關事項報告情況、閱卷和會見受援人情況進行監(jiān)督,以此了解其業(yè)務情況,對其工作作出評價。(2)法援中心監(jiān)督崗人員通過旁聽案件、接受投訴等方法對法援人員辦案行為進行監(jiān)督,以此了解其業(yè)務能力和敬業(yè)狀況,對其庭審表現(xiàn)、辦案及時程度、辦案中有無違反執(zhí)業(yè)紀律等方面作出評價。(3)法援中心結案崗人員通過收取案卷、辦理結案手續(xù)等方法,對法援人員的辦案行為進行管理,以此了解其文書制作情況,對其卷宗整理情況作出評價。(4)法律專家在結案后通過審閱相關業(yè)務材料,了解法援人員辦案的業(yè)務情況,對了解案情、證據(jù)的收集和提供、辯護和的質量等進行評價。(5)受援人采用與法援人員交流中的切身感受,對法援人員的服務態(tài)度作出評價??梢?,在法律援助質量評價中,從案件指派到案件結案后,形成了“五位一體”的評價主體,且各評價主體都采用相應方法進行評價。4.評價程序。評價程序就是法援中心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價工作的順序、步驟。基于科學性、可行性原則,評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1)制定評價方案。(2)確定評價對象。(3)組織過程評價。(4)組織事后評價。(5)評價結果的統(tǒng)計、反饋和異議。(6)公布評價結果。

二、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指標的設計

本文從反映案件質量的兩大因素,即援助律師的業(yè)務水平和服務態(tài)度入手,結合民事、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確定民事、刑事案件的指標及其分值、權重比例,以此建立起法律援助質量指標體系。

(一)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指標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指標由11個一級指標、25個二級指標組成,各指標由相應主體進行評價。指標一:“全面了解、掌握案情和當事人訴求”,分值15分。本指標考察援助律師通過與當事人交流、閱卷掌握案情和了解當事人訴求的能力。它下設三項二級指標:(1)談話筆錄的制作,分值5分??疾煺勗捁P錄是否完整記錄了會談時間、地點、當事人講述的基本案情,當事人是否在談話筆錄上簽字或蓋章等。(2)當事人訴求的確定,分值5分??疾煸蓭熓欠裾J真詢問并記錄當事人訴求。(3)閱卷情況,分值5分??疾煸蓭熗ㄟ^閱卷對案件基本事實、證據(jù)效力、法律適用等案件情況的掌握程度。指標二:“證據(jù)的收集與運用”,分值14分。本指標考察援助律師對于證據(jù)的重視程度,以及搜集證據(jù)和運用證據(jù)的能力。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調查取證,分值7分??疾煸蓭熣{查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是否恰當,調查取證的手段是否合法,取得的證據(jù)是否為合法證據(jù),涉案的最直接、關鍵的證據(jù)是否獲得,是否為原始證據(jù)。(2)舉證情況,分值7分??疾煸蓭熓欠裨谂e證期限內提交了相應證據(jù),是否制作了證據(jù)目錄。指標三:“庭審表現(xiàn)”,分值15分。本指標通過援助律師在庭審中的表現(xiàn)考察其職業(yè)操守、專業(yè)能力和敬業(yè)程度。它下設三項二級指標:(1)遵守法庭秩序,分值5分。考察援助律師是否按時出庭,是否存在遲到等情況,庭審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規(guī)。(2)專業(yè)表現(xiàn),分值5分??疾煸蓭煯斖グl(fā)問、質證、辯論等口頭表現(xiàn),對對方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是否進行了質證,是否完整闡述了意見等。(3)敬業(yè)程度,分值5分??疾煸蓭熓欠裨谕デ皽蕚淞税l(fā)問提綱、意見等開庭準備材料。指標四:“律師文書的制作情況”,分值6分。本指標以律師文書的形式要求考察援助律師的專業(yè)水平。它下設一項二級指標:律師文書的規(guī)范性,主要從文書的格式、結構、用語方面考察其是否符合規(guī)范、表達清晰,并以浦東新區(qū)司法局制定的法援律師辦案指引中的標準文書格式作為評價的參考依據(jù)。指標五:“辦案效果”,分值12分。本指標考察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是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法律效果,分值7分??疾煸蓭煹囊庖娛欠駷榉ㄍニ杉{以及受援人的訴求是否得到實現(xiàn)。(2)社會效果,分值5分??疾彀讣奶幚斫Y果對社會同類案件的示范效應和社會對該案件處理結果的反應,如社會民眾是否認可該處理結果,是否被相關媒體報道等。指標六:“溝通交流情況”,分值8分。本指標考察援助律師與受援人、法援中心的溝通交流能力,其實質是反映援助律師維護受援人權益的努力程度。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對受援人的告知義務,分值4分??疾煸蓭熓欠裣蚴茉烁嬷涑绦蛏稀嶓w上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向受援人告知其在案件中可能面臨的風險,以免其產生不合理的期待。(2)對法援中心的報告義務,分值4分。考察在疑難復雜案件、、因受援人自行聘請律師、案件被撤銷、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承辦人自身原因等,導致無法繼續(xù)進行援助等情形下,援助律師是否對法援中心履行報告義務。指標七:“服務態(tài)度”,分值10分。本指標考察受援人或者法援中心對援助律師辦案服務態(tài)度的總體滿意度。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受援人滿意度,分值5分。考察受援人在案件辦理中以及結案后對援助律師的主動評價或者法援中心回訪時反饋的滿意度。(2)受援人投訴情況,分值5分??疾焓茉耸欠翊嬖谟行对V援助律師的情況。指標八:“辦案過程管理”,分值10分。本指標根據(jù)援助律師在各時間節(jié)點的報告義務和具體事項的完成情況,考察其在辦案過程中各環(huán)節(jié)辦案的積極性,以體現(xiàn)法援中心的過程管理。本指標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辦案過程的時效性,分值5分。考察法援中心對具體事項的完成有明確的時間限制的,要求援助律師在規(guī)定的時間節(jié)點完成相關事項。主要包括:是否自接受指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聯(lián)系受援人;是否自結案之日起30日內提交結案材料。(2)辦案過程的及時性,分值5分??疾旆ㄔ行膶唧w事項的完成沒有明確時間限制的情況下,援助律師應當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同時盡量提前完成各環(huán)節(jié)工作。主要包括:是否及時反饋開庭時間,如遇變更是否及時告知;在與法援中心辦理案件交接手續(xù)、閱卷、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的及時性。指標九:“結案及卷宗整理”,分值10分。本指標通過審閱援助律師整理卷宗的情況考察其辦案的認真度。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階段性卷宗材料的完備性與規(guī)范性,分值7分??疾旖Y案表格是否填寫準確、完備;是否簽訂《委托協(xié)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辦案要求;是否填寫《法律援助案件承辦情況通報\報告記錄》,辦案過程記錄是否齊全、完備;移送單、申請表、談話筆錄、證據(jù)材料等代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正確,表述規(guī)范等。(2)全部卷宗材料的有序性,分值3分。考察卷宗材料是否按照要求進行了有序、美觀的整理,便于查閱。指標十:“加分項”,每一加分項分值10分。本指標屬于選擇項,考察援助律師在提供了基本法律援助服務的基礎上是否存在一些額外的、值得肯定和鼓勵的情形。它下設三個加分項:(1)當事人要求繼續(xù)。(2)社會媒體正面宣傳報道。(3)收到受援人感謝信、錦旗。指標十一:“否決項”。本指標屬于選擇項,考察援助律師在服務中是否存在違反《律師法》《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和職業(yè)道德的情形。這些情形是對援助律師行為的底線要求,如果其存在逾越底線的情形,則其承辦案件的質量評價為不合格。它下設三個否決項:(1)額外收受受援人財物。(2)將援助案件轉為收費案件。(3)未經允許擅自變更承辦人員。

(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指標

根據(jù)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和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我們設計了適用于偵查階段、審查階段和審判階段的質量評價指標。由于一些指標與民事案件指標相同或者三大階段中的部分指標相同,本部分作簡要闡述。1.適用于偵查階段的評價指標:指標一:“向當事人了解案情和意見”,分值20分。本指標考察援助律師向當事人了解案情,了解當事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的意見等情況。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制作會見筆錄,分值10分。(2)確定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分值10分。指標二:“提供法律幫助”,分值10分。本指標考察援助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情況。它下設一項二級指標:提供法律咨詢,分值10分。指標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分值20分。本指標考察援助律師運用法律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申訴、控告,分值10分。(2)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分值10分。指標四:“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分值10分。本指標考察援助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的情況。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向偵查機關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分值5分。(2)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分值5分。指標五:“律師文書的制作”,分值10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評價指標四。指標六:“報告義務的履行”,分值5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評價指標六第

(三)項二級指標及其評價標準

指標七:“辦案效果”,分值10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評價指標五。指標八:“辦案表格填寫與卷宗整理”,分值5分。本指標考察援助律師辦案的認真程度以及辦事的規(guī)范性和嚴謹度。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卷宗的完整度、有序和美觀度,分值1分。(2)辦案表格填寫,分值4分。指標九:“服務態(tài)度”,分值10分。本指標考察受援人或者法援中心對援助律師辦案服務態(tài)度的總體滿意度。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受援人滿意度,分值5分。(2)辦案的及時性,分值5分。指標十:“加分項”,每一加分項分值10分,但加分最高不得超過30分。它下設五個加分項:(1)提交未成年受援人社會調查報告。(2)辯護意見為受援人獲得案件被撤銷提供切實幫助。(3)援助律師為受援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獲得支持。(4)援助律師促使被害人出具諒解書,促成刑事和解。(5)收到受援人感謝信、錦旗。指標十一:“否決項”。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評價指標十一。2.適用于審查階段的評價指標:指標一:“向當事人了解案情和意見”,分值15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一。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制作會見筆錄,分值7分。(2)確定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分值8分。指標二:“提供法律幫助”,分值5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二。指標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分值10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三。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申訴、控告,分值5分。(2)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分值5分。指標四:“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分值15分。本指標考察援助律師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的情況。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向辦案機關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分值5分。(2)閱卷情況,分值10分。指標五:“證據(jù)的收集與運用”,分值20分。本指標考察援助律師搜集證據(jù)和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運用證據(jù)的能力。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證據(jù)的收集,分值10分。(2)證據(jù)的運用,分值10分。指標六:“律師文書的制作”,分值5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五。指標七:“報告義務的履行”,分值5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六。指標八:“辦案效果”,分值10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七。指標九:“表格填寫與卷宗整理”,分值5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八。指標十:“服務態(tài)度”,分值10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九。指標十一:“加分項”,每一加分項分值10分,但加分最高不得超過30分。本指標下設計八個加分項:(1)進行了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手段合法,證據(jù)合法,證據(jù)為原始證據(jù)。(2)向辦案機關提交所調取到的有利于受援人的證據(jù)。(3)形成證據(jù)分析報告。(4)調取或申請調取的證據(jù)被辦案機關采納。(5)提交未成年受援人社會調查報告;辯護意見為受援人獲得案件獲得不結果提供切實幫助。(6)援助律師為受援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獲得支持。(7)援助律師促使被害人出具諒解書,促成刑事和解。(8)收到受援人感謝信、錦旗。指標十二:“否決項”。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十一。3.適用于審判階段:指標一:“向當事人了解案情和意見”,分值15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一。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制作會見筆錄,分值7分。(2)確定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分值8分。指標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分值5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三。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分值3分。(2)申訴、控告情況,分值2分。指標三:“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分值10分。它下設一項二級指標:閱卷情況,分值10分。指標四:“證據(jù)的收集與運用”,分值15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審查階段評價指標五。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證據(jù)的收集,分值7分。(2)證據(jù)的運用,分值8分。指標五:“庭審表現(xiàn)”,分值15分。本指標通過援助律師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的表現(xiàn)來考察其職業(yè)操守、專業(yè)能力和敬業(yè)程度。它下設六項二級指標:(1)開庭時間及變更的反饋,分值2分。(2)遵守法庭秩序,分值3分。(3)開庭準備情況,分值2分。(4)制作庭審筆錄,分值3分。(5)庭審水平,分值3分。(6)提交辯護詞,分值2分。指標六:“律師文書的制作”,分值10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五。指標七:“權利義務的交代及報告義務的履行”,分值5分。本指標考察援助律師與受援人、司法行政部門法援機構的溝通情況。它下設兩項二級指標:(1)對法援機構報告義務,分值3分。(2)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交代,分值2分。指標八:“辦案效果”,分值10分。二級指標和評價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七。指標九:“表格填寫與卷宗整理”,分值5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八。指標十:“服務態(tài)度”,分值10分。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九。指標十一:“加分項”,每一加分項分值10分,但加分最高不得超過30分。它下設十個加分項:(1)進行了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手段合法,證據(jù)合法,證據(jù)為原始證據(jù)。(2)向辦案機關提交所調取到的有利于受援人的證據(jù)。(3)形成證據(jù)分析報告。(4)調取或申請調取的證據(jù)被辦案機關采納。(5)提交未成年受援人社會調查報告。(6)辯護意見為受援人獲得案件獲得無罪判決結果提供切實幫助。(7)援助律師為受援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獲得支持。(8)援助律師使被害人出具諒解書,促成刑事和解。(9)收到受援人感謝信、錦旗。(10)當事人主動要求援助律師繼續(xù)作為二審的辯護人。指標十二:“否決項”。二級指標和評價標準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偵查階段評價指標十一。

三、法律援助質量評價結果的運用

法律援助質量評價結果運用是法援中心對被評價案件的質量評價結果運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的活動。這種活動是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活動的延續(xù),是發(fā)揮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效應的重要措施。

(一)法律援助質量評價結果運用的目的和方法

1.用于法律援助律師隊伍建設:第一,通過獎優(yōu)罰劣,推進律師提高法律援助質量。具體來說,對案件被評價為優(yōu)秀的承辦律師予以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在精神獎勵方面,對他們進行集體表彰,授予其榮譽稱號;在物質獎勵方面,給他們發(fā)放一定金額的獎金,給予今后更多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機會。對案件質量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承辦律師進行懲罰,包括批評教育,向其所在律師事務所通報,扣除一定的辦案補貼,減少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機會。多次質量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承辦律師,取消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資格。第二,通過推廣總結,促進律師隊伍的辦案水平。具體來說,首先,司法局和法援中心應當通過表彰大會、運用各種媒體、編撰優(yōu)秀案例等途徑,宣傳優(yōu)秀案件承辦律師的先進事跡和服務精神;通過介紹會、培訓班等形式,推廣優(yōu)秀律師辦案的好經驗、好做法,為其他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范本。其次,不定期地召開質量通報會、質量分析會等形式,由相關負責人對辦案質量進行講評,通報質量評價中發(fā)現(xiàn)的服務質量方面的突出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組織相關承辦律師認真研究,尋找改進的措施,使得其他承辦律師避免出現(xiàn)同樣問題。2.用于完善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法律援助質量評價的目的在于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而這種評價是按照法律援助質量評價體系進行的,因此這種評價體系是否科學合理就顯得至關重要。評價體系中的要素內容是否科學合理,一方面要通過具體的評價活動來檢驗,另一方面要根據(jù)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和受援人要求的改變而改進。具體來說,首先,從評價結果看案件質量評價指標能否完全反映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和受援人要求。其次,從案件質量的總評價結果與各個指標的評價結果的關系上,分析各個指標設計內容、分數(shù)及其權重的合理性。再次,從評價結果分析評價對象選擇是否合理,分析評價主體確定及其評價權限分配的科學性。

(二)法律援助質量評價結果運用的相關問題

1.關于評價結果異議程序的設立。援助律師在收到“不合格”的評價結果后,應當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以維護援助律師的合法權益,起到類似“行政復議”的作用。筆者認為,援助律師可以基于以下理由,在收到“不合格”的評價結果之日起30天內提出異議申請:(1)對綜合評定等級有異議的。(2)認為案件檔案樣本不足以代表自己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法援中心收到異議申請后,要做好異議審查準備工作,由原評價人員和另請的一名資深法律專家組成審查組進行異議審查工作。經過異議審查,作出以下結論,并制作異議審查書面報告:(1)維持原評定等級。(2)改變原評定等級。(3)需要啟動第二輪法律援助質量評價活動。異議審查結果報告必須上交浦東新區(qū)司法局,并接受其專門監(jiān)督檢查后才能生效。監(jiān)督檢查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原評價人員和資深專家按照規(guī)定程序完成對異議申請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