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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范文

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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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

第1篇: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范文

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五)兩項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五種情形。具體內容包括:1.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2.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3.已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規(guī)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5.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連續(xù)兩年未使用的。

在第1、第2、第5種情況下收回土地使用權屬于土地管理的一種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第五條規(guī)定辦理,即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當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第5種情況必須特別注意,“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國務院,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沒有這―批準權。

第3種情況則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后,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違法行為,收回這類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其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可以由實施行政處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4種屬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具體內容包括:1.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上述兩種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xù)使用土地,因而必須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已成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權工作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未建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解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土地儲備機構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者達成收購補償協議后,還必須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情形。具體內容包括:1.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2.已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種情形中的第1種,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屬于一種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2、3、4種情況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國家法律或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違法行為,對土地使用者應當進行行政處罰,以此來達到無償收回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目的。處罰的依據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有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這些規(guī)定均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有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辦法進行。

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但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規(guī)定拒絕交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用的強制措施,這是法律的一大缺陷,這也正是導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難以收回的一個主要原因。

無償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具體內容包括:1.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2.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上述兩種收回集體建設用地的情況,在具體操作時有明顯不同:第1種情形是因為用地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而產生的違法行為,收回土地使用權按理應當采取行政處罰方式進行,但法律未作規(guī)定。第2種情形是土地使用者因為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而不再繼續(xù)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權不會有什么阻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土地使用者下發(fā)(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有償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為了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這種情況必須注意,土地使用者還在使用土地,并沒有發(fā)生違法行為,是因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而導致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xù)使用已合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收回這類土地使用權,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者協商,待達成補償協議后,再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雖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確規(guī)定哪些情況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但部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規(guī)作了明確規(guī)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guī)定,“經批準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按照批準的位置和面積建蓋,超過兩年未建成使用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經批準后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宅基地的,應當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使用”。對不符合“一戶一宅”的規(guī)定,超過法定標準占用宅基地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六條、《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等省級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規(guī),對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權作了規(guī)定。

收回臨時用地使用權

第2篇: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范文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工程項目臨時用地審批權如何解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因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臨時設施,在征用土地范圍以外另行增加臨時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除此以外,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土地范圍以外增加的臨時用地(包括集體所有土地和國有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

附:山西省土地管理局關于工程項目竣工臨時用地審批權如何解釋的請示(1991年9月11日)

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盡量在征用土地范圍內安排。確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申請,經批準后,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的產值逐年給予補償。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外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為正確理解和貫徹執(zhí)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明確兩法規(guī)定臨時用地審批權限的關系,特向政法司請示,兩法臨時用地審批權作何解釋。

第3篇: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范文

被告:廣東省番禺縣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蘇利權,局長。

1990年1月1日,原告黎德勝與廣東省番禺縣魚窩頭鎮(zhèn)太石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一份土地出租合同書,約定:太石村出租一塊土地給原告黎德勝長期使用,原告黎德勝一次性給付太石村人民幣115935元,可在該土地上搞種植業(yè)、建廠房和住宅;建廠房、住宅等,須經土地管 理部門批準。其后黎德勝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動工興建住宅。在建筑過程中,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多次勸阻,黎德勝仍繼續(xù)施工,于1990年10月竣工,共計建有住宅樓兩幢及廚房、涼亭、車房、門衛(wèi)房、泳池、籃球場、人造假山、草坪、通道等建筑物。經測量,黎德勝所建住宅非 法占地4969平方米。1991年3月11日,番禺縣土地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認定黎德勝未經批準非法占地建住宅,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一、責令黎德勝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沒收黎德勝在非法占地上建筑的整座住宅(包括圍墻 內的兩幢樓房、廚房、涼亭、門衛(wèi)房、車房、泳池、人造假山、籃球場、護樓水渠等),住宅建筑物、構筑物上的裝飾、襯砌物亦在沒收之列,上繳國庫。三、在此被沒收住宅內居住的所有人員,必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無條件全部遷出,遷出時,只能搬走屬于住戶所用的 家具、日用品等,不得拆走本屬于建筑物、構筑物的附著部分。黎德勝必須負責如期把該座住宅完整無損地交給番禺縣財政局。任何人對該座住宅有任何損壞、損傷行為,一定追究其破壞國家財產的法律責任。1991年3月23日,黎德勝不服番禺縣土地管理局的處罰決定,向番禺縣人 民法院起訴。

「審判

番禺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公開審理,認定原告黎德勝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于1991年9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維持被告番禺縣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宣判后,黎德勝不服,以其是有償使用土地,是合法的,以及被告番禺縣土地管理局的處罰畸重,顯失公正為理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和被告的處罰決定。番禺縣土地管理局以其處罰決定并無顯失公正為理由作出答辯,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廣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黎德勝未經批準非法大量占用土地建住宅,雖經有關人員阻止,仍繼續(xù)施工,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處罰決定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院于1991年11月17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中有下列三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據此條的規(guī)定,黎德勝非法占地所建的籃球場、 游泳池等建筑物和設施似乎不在沒收或拆除之列。但本案被告依照此案對原告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一審法院也根據此條作出了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判決。我們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立法宗旨是制止非法占地,如果只準沒收或拆除房屋,對其他建筑物或設施不能沒收或拆除,就無 法實現制止非法占地的立法宗旨。為此,國務院于1991年1月4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進一步作了“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規(guī)定。因此,本案的法律適用是正確的。

二、本案的上訴理由,有一點是認為被上訴人的處罰顯失公正,希望不要沒收。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是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的依據。在行政訴訟中,如何理解顯失公正?我們認為,顯失公正,是指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政處罰畸輕、畸重,明顯不公正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非法占地的處理有三項內容:(一)退回非法土地;(二)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三)沒收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以上內容,第一項是必須的,第二、三項是可選擇的。行政機關除責令退回非法占地外,作出沒收非法建筑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在行政執(zhí)法自由 裁量權之內,并無顯失公正,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第4篇: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范文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請示》(冀土監(jiān)字[1993]66號)、《關于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19條的請示》(冀土監(jiān)字[1993]67號)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城鎮(zhèn)國有土地建住宅的,該城關鎮(zhèn)政府可否實施行政處罰的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規(guī)定:“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钡谖迨l還規(guī)定:“本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決定……”。同意你們的理解,即土地作為不動產,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鎮(zhèn)人民政府對本轄區(qū)內的國有土地行使管轄,對非法占用國有土地建住宅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于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問題,請見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1993]國土函字第146號)

第5篇: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范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薄稗r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的規(guī)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修訂定的《海南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發(fā)證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證書須蓋市、縣人民政府證明專用章才能生效,受法律保護”。在我省大多數地區(qū)的審判實踐中,一向根據上述兩條規(guī)定,推出凡是因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的案件,一律以政府為唯一適格被告的原則,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即各市、縣國土管理部門不能作為適格的被告,若原告堅持起訴,則按裁定駁回。

堅持政府在這一類案件中是唯一適格被告的主要理由是:1法律上已經明確規(guī)定土地是政府的職責,而不是其它任何一個行政主體;2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是政府所轄的一個職能部門,承擔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最后責任者是政府,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3對土地確權頒證是政府的法定職責,即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一些確權工作,也是受政府委托,以政府的名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負責對土地的監(jiān)督和管理,因此確權和頒證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不能作為責任主體;4土地使用權證只有經過政府蓋章才能對外生效。

這一普遍的主流做法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要明確的是,《土法管理法》對于土地管理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界定,這一點是豪無疑問的,然而,政府作為一個綜合性的行政主體,其各項法定職責的履行必須由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來完成,離開了各個具體的職能部門,作為政府本身無法完成任何一項職責。因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是對政府職責范圍的原則性規(guī)定,不是一項具體的授權,也不是一條具體規(guī)則,另一方面,如果將該條規(guī)定視為明確、具體的授權規(guī)則,政府必然是行使這一職責唯一合法的行政主體,那么政府對于這一明確具體的授權事項就不能再委托他人進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自己的名義接受確權申報就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而這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所規(guī)定的內容相反,所以該條規(guī)定不能也不可能包含在執(zhí)行土地確權管理這一職責上,政府具有排他地位,是唯一行政主體的內容。實際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得進行土地確權管理的行政權力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不難看出,在有關土地使確權的問題上,法律上給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定獨立的行政權力,實踐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是在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土地確權頒證的具體工作?!锻恋毓芾矸▽嵤l例》還在有關土地管理的其它事項上,賦予了土地管理職能部門相當多的獨立行政權力,且并不要求以政府的名義進行。大多數的省份也制定了土地確權和其它土地管理的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規(guī)定,如:海南、黑龍江、河南、云南、廣東、廣西、湖南、寧夏等省的規(guī)定,需要著重指出的是,沒有一條法律或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土地確權申報及其它一些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向“政府”而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但無論是法律還是地方性法規(guī),對于土地管理職能部門與政府之間在土地管理,尤其是土地確權頒證方面的關系和地位都是籠統(tǒng)和不夠明確的,這是立法技術的問題不能不說是個遺憾。即便如此,在現有的法律規(guī)范沒有規(guī)定政府是否是行使土地確權頒證的唯一、排他的行政主體,也未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獨立”進行土地確權頒證工作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反而還從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確權的獨立性的情況下,貿然將《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進行限制性解釋,排除其它行政主體在土地確權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必然導致法律上的矛盾,在實踐中也會出現混亂因為既然確權頒證的唯一法定主體是政府,那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憑什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這項工作﹖。相反,如果不對第十一條進行限制性解釋和適用,不否認其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主體地位,那么這一矛盾就可以避免。

此外,在海南省的審判實踐中,對土地確權頒證和土地權屬爭議采了兩種不同的標準確認被訴主體,對于前者,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認定政府是唯一行政生體,故而是唯一適格被告,而對于后者,是認為政府已經將該項權利授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所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獨立的行政處罰權,是適格被告。這是對同一法律規(guī)定的同樣性質、同樣明確的事項的兩種不同的適用標準?!锻恋毓芾矸ā返谑鶙l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薄皢挝恢g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痹摋l規(guī)定與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性質和明確程度是一樣的,卻將十一條視為具體授權,而十六條卻作為原則性授權,理由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有關土地監(jiān)管的權力明確授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該部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所以可以作為被告,而土地的確權頒證,國務院沒有明確地授予權力,所以政府是實施確權頒證的唯一主體,對此適用法律的邏輯,筆者持懷疑態(tài)度,能否以國務院條件的“不明確”規(guī)定,推理得出法律條文的含義﹖也就是能否以下位法不明確的規(guī)定去界定和限制上位法的概念﹖國務院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雖然沒有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確權頒證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卻規(guī)定了申報確權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從立法的角度賦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定的獨立行政權力,而在各省市的實踐中,土地的確權頒證大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操作,政府的政府核發(fā)土地證書,至多是形式上的一道手續(xù),沒有參與實質性的工作。在立法和實踐都沒有否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獨立進行確權頒證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得出該部門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結論,無論如何是說不通的。

對于第二個理由,同樣存在理論上的瑕疵。行政主體之所以能夠獨立參加行政訴訟是由于行政主體能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行政權力,因而也能夠獨立地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我國的行政主體是管理主體,是形式上的責任主體,不是實質上的責任主體,其責任實質上歸屬于所代表的國家,因而其參加訴訟也只是從形式上代表國家,訴訟的結果最終由國家承擔。此外,根據《憲法》第85條、第89條、第105條和第107條的規(guī)定,我國的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列入國務院編制序列的各部門。換言之,政府的職能部門可以成為獨立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部門,因而也可以成為被訴主體,這種訴訟地位與政府作為被訴主體的性質是一樣的,無論是職能部門作為被告,還是政府作為被告,其最后的訴訟結果總是由國家承擔。區(qū)分職能部門承擔責任還是政府承擔責任,只有形式上的意義,在實質上任何沒有意義。從法律技術上看,之所以確認行政主體的訴訟地位是由于確認行政主體較為便捷,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不是由于哪一個行政主體具有“承擔責任的能力”,以責任最終由哪一個行政主體承擔來作為是否可以成為被訴主體的判斷標準,理論上是難以成立的,上述的理由之二難以成為證明政府是唯一適格被告的好理由。

對于第三個理由,筆者認為,根據《海南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發(fā)證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對于土地確權,一律由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是以自己的名義接受申請和登記,沒有以政府的名義接受申報登記,土地確權從申報到頒證的整個過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始終在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工作,申報人也自始至終地在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局或國土資源局進行聯系,而不是抽象的“政府”。實際上,就是整個確權程序過程中所使用的必要表格包括土地權證都由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印制,而不是“政府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名義規(guī)定格式,總之,在確權頒證的過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直在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確權,這是現有的法律,大多數省市的法規(guī)、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內容,實踐中也確實是這樣操作的。從沒有一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土地確權管理是政府而不是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相反,無論是法律還是法規(guī),甚至是政府規(guī)章,在有關土地確權問題上,都無一例外地賦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相當大的獨立行政權力,所以,土地確權是政府的法定職責,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一說是無法成立的。倘堅持這一觀點,只會造成實際上的混亂,土地確權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那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接受土地確權申請的權力就是錯誤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確權申請就是“非法”的,更不用說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還要就土地確權進行獨立調查和測量了,這豈非荒唐﹖以土地確權究竟是政府還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作為確定被訴主體資格的標準,恐怕很難成立。

第6篇: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范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蘇木鄉(xiāng)鎮(zhèn)和嘎查村的農業(yè)戶口或城鎮(zhèn)非農業(yè)戶口的居民(以下簡稱居民),在農村牧區(qū)的住房和雜屋等附屬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

居民在自治區(qū)境內使用宅基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居民建房,應利用舊宅基地。在空閑地、劣地、廢棄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牧區(qū)宅基地管理,嚴格申請、審核、批準手續(xù)。

第五條  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六條  居民使用宅基地,應符合蘇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規(guī)劃和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的要求。

未作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的,應按照土地利用規(guī)劃,搞好宅基地規(guī)劃,經旗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和村鎮(zhèn)建設管理部門審查,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七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遷并分散的村莊和零散住戶,復耕原址,擴大耕地面積。遷并應符合土地利用規(guī)劃和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

鼓勵城市郊區(qū)和經濟條件較好的人口密集地區(qū)集中建房和建多層住宅。

第八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制定宅基地用地計劃,經盟行政公署、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下達執(zhí)行。

第九條  居民建住宅實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二)因土地利用規(guī)劃及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三)因騰優(yōu)占劣將原址復耕復植,需搬遷的;

(四)達到婚齡,確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條  宅基地使用者應按批準用途使用,不得買賣和非法轉讓。

第十二條  居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使用權,核發(fā)使用證。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依法出售、繼承、贈與引起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向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嘎查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蘇木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審核,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手續(xù),換發(fā)使用證。

第十四條  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對超過規(guī)定標準,確實不能收回土地的,應按超占面積數量加收使用費;對五保戶、軍烈屬、特困戶可以減收或免收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費實行??顚S?,主要用于嘎查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各級土地管理、財政、審計部門監(jiān)督其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條  宅基地使用權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蘇木鄉(xiāng)級或旗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宅基地爭議處理期間,雙方應維持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使用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和破壞。

第十八條  宅基地糾紛處理期間,故意制造糾紛、煽動鬧事、阻撓處理工作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處罰,由蘇木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旗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關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行政處罰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范文

 

征收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被征收單位:       鄉(xiāng)(鎮(zhèn))      村       小組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規(guī)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               項目用地需要,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峽江縣征收土地管理辦法》規(guī)定,需依法征收乙方土地,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征收面積及四至

    1、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積      畝,其中水田           畝,旱地        畝,園地       畝,宅基地      畝,林地及其他土地       畝,未利用土地            畝。

    2、甲方征收乙方土地四至是: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詳見征地勘測定界圖)

    二、征地補償費項目及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峽江縣征收土地管理辦法》規(guī)定,甲方應支付乙方以下征地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水田每畝       元,旱地每畝       元,園地每畝       元,宅基地每畝       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畝       元,未利用地每畝      元,計人民幣               元。

    2、安置補助費:水田每畝        元,旱地每畝          元,園地每畝        元,宅基地每畝        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畝        元,未利用地每畝        元,計人民幣 叁佰玖拾萬零貳仟肆佰陸拾肆元伍角            元。

    3、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由青苗核實工作組負責調查種類、數量、權屬等,補償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以上征地補償費共計人民幣                                  元。

    三、付款方式:

    征收土地協議簽訂后,由屬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向縣政府行文請示撥付征地補償費,經縣財政、國土等部門核實報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將征地補償費撥付給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征地補償費轉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截留、挪用。

    四、其他事項

1、征收縣城近期規(guī)劃區(qū)內和巴邱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用于城市建設的集體耕地,按征收耕地8%的比例預留土地,用于被征地村組發(fā)展生產、村內公益事業(yè)、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和解決農民生活保障、醫(yī)療保障及就業(yè)培訓等。

2、甲方支付給乙方全部征地補償費用后7日內,乙方應清理完地上青苗及附著物,凈地交給甲方。逾期不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收繳土地。

    3、甲方在告知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上搶栽、搶種、青苗和搶建建筑物、構筑物,否則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4、甲方征收乙方土地,所有權歸國家。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兩份,乙方及土地被征收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各持壹份,此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勘測技術報告及勘測定界圖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鄉(xiāng)(鎮(zhèn))政府代表(簽章)

 

鑒證單位代表(簽章)

第8篇: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范文

    近年來,我國土地違法現象面廣量大,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的不完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違規(guī)設立各類開發(fā)區(qū),隨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過去名目繁多的開發(fā)區(qū)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閑置,新一輪興辦各類開發(fā)區(qū)、園區(qū)的圈地現象又有上升之勢。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任意出臺土地優(yōu)惠政策。有的地方以農業(yè)開發(fā)為名,進行非農業(yè)建設。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改變用途搞其他開發(fā)。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甚至實行零地價、負地價,導致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3、規(guī)避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種形式規(guī)避這一制度,暗箱操作現象屢見不鮮。4、劃撥土地和集體土地非法入市。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非法入市即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隱形市場”,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而且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完善的建議

    (一)加強對土地法學的研究近年來,很多高校都增設了土地資源管理專業(yè),這對于培養(yǎng)土地資源管理專業(yè)人才和實現化、專業(yè)化土地資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對土地資源管理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同時,也要加強土地法學、這個土地資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學科的研究。對土地法本身的研究應該在土地法科學性評價、土地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發(fā)生作用的條件和環(huán)境、土地執(zhí)法體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開展。對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歸結為:從人類的發(fā)展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立法技術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國土地管理法借鑒發(fā)達國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經驗,應建議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應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我國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guī)定,例如,在[2006]37號文件中規(guī)定了“城市新開工住房建設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必須達到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僅限于國務院文件、部門規(guī)定等層面,約束力不強,政策執(zhí)行效果不佳。因此,應將保障公民居住權上升到法律層面,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的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對于不執(zhí)行該項規(guī)定的,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加以嚴處,從而遏制土地投機,有效地控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將土地可持續(xù)利用、節(jié)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作為重點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我國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較少提到土地可持續(xù)利用和節(jié)約集約利用問題。當前,在資源瓶頸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的主要障礙、經濟發(fā)展的主旋律已經是“好”在“快”前、促進土地資源的節(jié)約集約利用已經成為國土資源管理當前及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的情況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及節(jié)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也應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應加強土地利用規(guī)劃制定過程和規(guī)劃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立法者對于個人權利的偏見一直是土地規(guī)劃歷史上的主要特點,新出臺的《土地法》應放棄這種偏見,以較多的筆墨對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進行了規(guī)定,在規(guī)劃制定、實施過程中始終貫徹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的原則,這也是國外發(fā)達國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也應當增加土地利用規(guī)劃體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與土地利用規(guī)劃和有關土地的數據,在符合保密規(guī)定的情況下,都應該公開、透明,廣大公眾可以隨時通過一定的程序查閱,同時應增加公告和聽證程序的有關內容,提高公眾參與度,加大監(jiān)督力度,防止腐敗,促進土地利用規(guī)劃和土地政策更好地執(zhí)行。

    (三)執(zhí)法機構設置專業(yè)、負責的執(zhí)法機構是解決土地執(zhí)法難問題的組織保證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忠于職守、秉公執(zhí)法?!蹦壳?我國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下設了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但是因為權力不夠、經費落實難導致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為監(jiān)察隊伍的性質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yè)法人,在查辦土地違法案件時,依法行政與部門經濟利益的矛盾時有發(fā)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zhí)法的嚴肅性。因而我們要在法律上明文規(guī)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下設專門執(zhí)法監(jiān)察部門,配備專業(yè)工作人員,并在組織上、思想上、制度上、專業(yè)素質上和裝備上加強對這一隊伍的建設,完備充實土地執(zhí)法必要的辦案工具和辦案經費,提高土地執(zhí)法監(jiān)察人員在執(zhí)法監(jiān)察工作中的積極性。要在法律上明確土地執(zhí)法監(jiān)察部門的具體權力,要賦予土地執(zhí)法監(jiān)察人員行政強制權。什么情況下可以自行解決違法行為、處罰違法主體,什么情況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應該在法律上找到具體的依據。

    (四)完善土地動態(tài)巡查執(zhí)法監(jiān)察制度我國的土地違法大都還是“民不舉,官不究”,無形中導致了很多違反案件的出現,出現后又無法及時制止,最終釀成破壞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國土資源部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執(zhí)法監(jiān)察工作中實行動態(tài)巡查責任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個通知明確了我國在土地執(zhí)法中采取動態(tài)巡查的工作方式,這樣的工作方式對于及時發(fā)現土地違法行為、及時的加以糾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這僅僅是個通知,動態(tài)巡查還有待于上升為正規(guī)的、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的執(zhí)法監(jiān)察制度,以嚴格貫徹“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國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察工作方針,建立起省、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四級動態(tài)巡查體系,劃分巡查區(qū)域,明確巡查責任,建立起層層負責的斯基動態(tài)巡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加大動態(tài)巡查的覆蓋面,提高動態(tài)巡查的質量,及時發(fā)現和制止違法,將國土資源違法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近期,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向幾個試點省會城市派駐了土地督察人員,對于加強動態(tài)巡查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9篇: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范文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缺陷及完善

一、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概況

我國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那么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而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我國的土地征收也只能發(fā)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因此本文所談的土地征收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征用。

二、當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土地征收權被濫用

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睂嶋H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yè)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

(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范圍不合理

1、補償標準和范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實際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yōu)閲宜?。既然是兩種所有制的轉移,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價格就應該由市場來決定,就應該由法定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來評估。而現行法律規(guī)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產值的6―10倍來計算的,一方面這種制度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市場、土地用途、地區(qū)差異、種植條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guī)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征地補償范圍小、標準低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來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土地復墾費或耕地開墾費等。這樣的補償范圍在土地市場發(fā)展的今天遠遠彌補不了農民失去土地的損失。因此是否能考慮一下象國外一樣進一步擴大征地的補償范圍,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補償一般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補償,必須根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當時的市場價格。(2)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主要針對被征收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余部分造成的損害,可能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的補償。(3)干擾損失補償,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為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4)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規(guī)范,缺乏民主

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guī)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實質上不管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或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其立法目的都是為了規(guī)范和監(jiān)督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防止征收權利被濫用,在這里主要是指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主任、組長,因為他們的民主法律意識很淡薄,有些事情不要說召開村民會議,甚至事后也不通知群眾,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條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原則。一個小組長甚至連上百畝的土地都敢私自出賣,完全不顧村民的利益,更不考慮失去土地的農民以后的生計,這也是近年來土地上訪案件逐漸增多的原因之一。

三、對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從立法上明確“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概念

我國2004年《憲法》第10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F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也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上述兩部法律雖然對土地征收和征用作出了規(guī)定,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還未作出相應修改,立法上有點滯后,在現行土地征收、征用的操作過程中出現了法律空擋。那么什么是土地征收?什么是土地征用?實際上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

(二)盡快制定《土地征收法》